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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颍州区开展安徽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6/27    浏览次数:1120    

政策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及《安徽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一、资金来源

1、自2018年起,颍州区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通过测算,如资金结余,则上缴财政;如当年资金不足,则采取总量平衡、优先扶持的办法,并及时申请增加次年财政预算予以扶持。

2、扶持类型为:奖补类

二、扶持原则

3、 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坚持全面统筹、突出重点、优质高效、专款专用; 坚持“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推进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与合作。

三、 扶持对象

4、扶持区供销社所属列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报系统、自办或领办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奖补时间

5、奖补时间界定为2018年1月1日以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取得的项目和业绩。

6、扶持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上旬;审核及奖补时间为12月中下旬。

五、扶持范围

7、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支持“三农”发展而进行的生产、购销、创新、服务建设等项目,包括实施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田园综合体建设、电子商务建设、农副产品收储和加工建设以及其他“新网工程”建设等。

(1)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及特色种植、生产加工项目建设。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农产品展示中心、积极参与大型名、特、优农产品展销活动、建立各类批发市场。

(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和供销社产业融合项目建设。

(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生态种植、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老健身等新兴服务业及田园综合体建设。

六、扶持条件

8、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扶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遵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并以此制定相应专业合作社章程。

(2)为颍州区供销社自办或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全国供销总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3)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证照齐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4)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供销社标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6)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7)入社农民5户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8)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产业,符合颍州区产业布局及环保要求,生产专业化,产品知名度高。

七、扶持类型及标准

9、支持企业创先争优规模发展

(1)经区供销社推荐,获得市、省、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企业者,分别奖补2万、4万、10万。

(2)经区供销社评选或推荐,获得区、市、省、国家供销社其他奖励者,分别奖补1万、2万、4万、8万。          

10、支持供销社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1)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开展“千企帮千村”活动,积极参与扶贫工作。企业每结对帮扶一个村,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村集体0.5万元、企业0.5万元)。

(2)强力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实施大田托管。托管500亩、1000亩、5000亩、10000亩,分别一次性奖补0.5万、1万、5万、10万。

(3)创办规范化综合服务社和庄稼医院,实施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收储加工等系列化、订单式服务。销售收入实现100万、500万、2000万、5000万,分别奖补1万、2万、5万、8万(不累计享受,按最高标准一次性奖补)。

11、支持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

(1)发挥产业优势,创建规模农产品展示中心或批发市场,凡获得省级“新网工程”项目奖补者,区级财政同时给予省级奖补金额50%配套奖补(区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      

(2)鼓励创建为农服务连锁店、平价店、直销店等。销售收入达到100万、300万、500万、1000万者,分别奖补0.5万、1万、2万、3万。

(3)对积极组织并参与市、省、国家名、特、优农展及交易会活动者,分别给予参展及交易会费用补贴0.5万、1万、2万。

12、支持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生态种养、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老健身等综合体。凡获得省五星级农家乐、国家AAA级以上风景区者,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30万。

13、支持日用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新建、改扩建日用品卖场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以上;新建、改扩建日用品卖场1000平方米(包括1000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4万。

14、支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创建电商平台。凡电商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5000万、1亿以上者,分别奖补1万、2万、5万。

15、支持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举办农业产业化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每次接受培训或服务人数达50人、200人、800人以上,分别奖补0.2万、0.5万、1万。

16、支持企业扶贫、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对于每创办一个村级合作社奖补2万元;村级合作社实现利润达5万、10万、20万以上者,分别一次性奖补0.5万、1万、3万。

八、扶持方式

17、扶持方式为:先建后补

九、申报材料及要求

18、区供销社通过对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详细摸底,建立动态经营管理平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和运营质量,统筹拟定扶持对象。

19、区供销社会同区农委、区财政局,依据“扶持标准”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统一审核,严格把关。对符合标准者,拟定奖补数额,报告区政府批准;对于不具备奖补者,一律不予扶持。

20、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填写内容负责,按要求提供以下清晰材料各四份。

(1)填写《颍州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章程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营业执照、相关证书及会议通知等。凡获得区、市、省、国家各项奖励者,必须提供奖励单位文件(原件),复印件存档;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盈余分配表(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盈余分配明细表。各类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均由企业账目据实反映;

(5)工程类项目,企业提供审计报告;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登记证明及成员大会通过成员名单的会议记录(附身份证号码和成员签名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7)凡托管土地申报单位,由当地镇(乡)政府出具托管土地面积、带动农户以及企业信誉证明。托管土地数量认定:一是有企业与村级签订托管合同;二是有农户签字;三是有托管土地位置及种植品种证明;

(8)凡举办农科教培训或参加各级农展和交易会活动者,需提供举办活动方案或参展及交易会活动通知。

(9)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必须以村、镇证明及贫困户签字为依据。

(10)项目内外实景、供销社标识的照片各一张。

十、资金监管

21、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申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宣传,扶优扶强。

22、 区供销社要认真履行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区政府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颍州区供销社财务报销审核制度》和《颍州区供销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将财政扶持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核算,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24、区供销社、区财政局要对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适用范围和要求,严格管理使用资金,一经发现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者,要及时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25、农民专业合作社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凡在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节能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奖补。

26、本办法中,扶持奖补与同级其他文件相同奖补事项,一律不予重复奖励。

27、本办法由区供销社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颍州区供销社出台的相关奖补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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