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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无为市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6    浏览次数:1504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2〕337号)和《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农渔〔2022〕 61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两强一增”行动,持续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推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无为市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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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皖财农〔2021〕929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2〕337号)和《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农渔〔2022〕61号)等文件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管好用好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扎实推进无为渔业绿色发展,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渔业科技水平,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巩固提升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更有质量效益的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项目示范带动,全面完成无为市新增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稻渔综合种养、提升渔业全程机械化率等“两强一增”行动涉渔领域目标任务。
二、实施内容
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共计618万元,各镇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两强一增”行动要求,重点推进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稻渔综合种养、养殖设施和装备应用提升等工作任务,并根据各镇产业发展状况和工作基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原则,因地制宜支持水产种业振兴、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智慧渔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
1.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
(1)支持对象。选择一批在已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内,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池塘100亩或单口池塘50亩以上,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发展“捕转养”的规模养殖主体,已获得2021年中央直达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的项目实施主体不重复支持。
(2)建设内容。按照《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和《无为市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整形清淤、护坡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养殖设备、电力设施等养殖池塘改造,底排吸污、曝气增氧、生态沉淀过滤、鱼菜共生、池塘+稻渔综合种养等养殖尾水治理,以及尾水监测、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设等,打造一批标准化、生态化、设施化的规模养殖基地,实现改造养殖池塘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高,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120万元。由各镇根据不同地域特点、池塘及养殖品种差异、集中连片养殖规模等自主确定亩均补助标准,坚持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对每亩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奖补标准不超过3000元,各级财政奖补总额不超过建设总投入。用于净化的沉水、挺水、浮水植物不列入补助内容。鼓励实施主体增加自筹资金投入,积极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亩均池塘改造补助标准。
2.支持生态健康养殖
(1)支持对象。选择一批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制度,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优先支持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骨干基地,重点支持参与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2)建设内容。集约利用水域资源,加快传统落后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工程化、工厂化、流水槽“跑道鱼”、圈养桶、集装箱式等陆基设施化循环水养殖,以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山泉流水养鱼等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加强水处理装备、养殖装备、监测监控设施设备等基础建设,提升渔业生产机械化水平。要求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依法依规实施大水面(湖泊、水库)增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10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项目主要用于基础性设施投入补助,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
3.支持水产种业能力建设
(1)支持对象。坚持扶优扶强、大宗和地方特色水产品种育繁并重的原则,支持一批具有较强产业带动力、竞争力,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种业企业(含正在创建芜湖市级原良种场)。
(2)建设内容。推进水产原良种场升级改造和水产新品种选育,加强保种、育种、扩繁等条件能力建设,提升基础群体保种能力、育种创新能力、优质亲本供应能力或种苗供应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进排水、水处理系统、电力、道路、无害化处理等配套工程,育种实验室、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等。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10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对2021年以来,通过国家水产新品种审定的育种单位、取得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定额奖补,奖补项不重复计算。
4.支持渔业数字化建设
(1)支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智慧绿色水产养殖、数字化水产品流通等进行适当补助。
(2)建设内容。因地制宜选择小龙虾、河蟹、鳜鱼、龟鳖等优势特色水产品,加强养殖模式的数字化改造,推进水质在线监测、精准饲喂等智能应用,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渔业管理、生产、经营、加工各领域的转化应用,构建覆盖渔业生产和管理的智慧渔业技术体系,实现水产经营主体决策信息化、生产智能化、物流销售数据化、管理科学化。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14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个立项的数字渔业平台及相关智能化设施设备,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
5.支持渔业资源养护
(1)支持对象。渔业渔政管理执法、水产技术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2)建设内容。一是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设置和维护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加强保护区巡护宣传管理。二是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加强科研监测设施设备建设,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增殖放流和禁捕效果评估。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监测工作由省级统筹。三是水生生物栖息地修复。因地制宜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生态修复。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四是开展主要养殖品种生产性能及遗传多样性等指标鉴定,支持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系统调查,推进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养殖尾水监测。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68万元。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具体资金分配见附表。
同时,支持各镇因地制宜开展水产品产地初加工、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建设,加强水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抓好平安渔业和渔业自然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6.支持“一县一业(特)”水产全产业链发展绿色高效养殖试验示范和学习交流等
(1)支持对象。围绕无为“一县一业(特)”水产全产业链发展规划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具有一定养殖经验、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河蟹、稻虾、鲈鱼等特色水产品养殖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水产学术交流、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业务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2)建设内容。支持在种业质量提升、替代幼杂鱼、用药减量行动等“五大行动”示范方面或水产生态高效养殖方面,创新开展水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组织水产养殖大户、水产技术人员开展学习、交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高效养殖新模式,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落实水产“两强一增”行动。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90万元。每个试验基地奖补5-1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优质苗种引进、饵料投喂、水质监测、投饵增氧设备等费用支出;采用一次性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行业性社团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大户、水产技术人员省内外学习观摩、水产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等费用1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执行和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实化工作任务,认真研究、统筹推进项目实施,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把握政策要求、整体规划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在重点实施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具体项目,明确实施内容、实施条件、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完成相关既定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制约渔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捕转养”及吸纳一定数量退捕渔民的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要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广泛宣传发动、组织项目申报、实地考察论证、择优确定主体、签订责任合同、规范项目建设、组织考核验收、实行以奖代补”等程序,推动渔业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严格审核保管,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项目任务清单和资金分配清单,明确绩效考核目标。
(三)强化绩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和兑付,严格资金监管,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切实防止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闲置浪费情况发生。其中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方式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渔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以外的支出,并避免与其他财政项目资金交叉重复支持(芜湖市及无为市本级配套资金除外)。要进一步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镇进行自查、无为市本级组织初验和绩效自评、芜湖市级负责验收和绩效评价,并报省备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抽查。
(四)推进政策公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渔民群众、新型养殖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充分调动广大养殖主体参与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积极营造有
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工作调度。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无为市财政局建立政策实施定期调度机制,加强对各镇项目的分类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和及时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财政局报告,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
附件:
1. 无为市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2. 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清单
3. 2022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县级资金绩效目标表
4. 无为市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2021-2022年)实施细则
附件1
无为市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序号县市区分项目资金安排(万元)资金总额 (万元)完成时限备注
一、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二、水产种业 能力建设三、水产生态 健康养殖四、渔业 信息化建设五、渔业 资源养护其中: 六、支持“一县一业(特)”水产全产业链发展
增殖放流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和长江渔文化保护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增殖放流及禁捕效果评估 禁捕效果评估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
 1无为市1201001001406830430490618
2
3
4
5
6
7
8
合计4606830430490618
附件2
无为市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清单
镇(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项目 类型具体项目 名称主管部门 (责任 单位)承担单位建设内容 (简要)资金安排(万元)完成 时限备注
总投资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自筹 资金
一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1
2

小计
二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1
2

小计
三水产种业能力建设
1
2
3
4
小计
四渔业信息化建设
1
2
3
小计
五渔业资源养护
1
2

小计
六“一县一业(特)”水产全产业链发展绿色高效养殖试验示范和学习交流等
小计
合计
附件3
2022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
县级资金绩效目标表
专项名称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实施期2022年12月底
省级财政部门安徽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资金情况 (万元)年度金额618
其中:中央补助618
地方资金
年度目标支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水产种业能力建设、现代渔业设施设备建设、渔业资源养护,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水平、渔业基础设施装备水平、水产良种生产供应能力、渔业资源养护能力、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能力稳步提升。
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
经济指标数量指标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0.04万亩
质量指标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能力提升
渔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提升
水产良种生产供应能力提升
渔业资源养护能力提升
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能力提升
效益指标社会效益 指标推动渔业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是
资金使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无
生态效益 指标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行业抽样满意度80%
附件4
无为市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
(2021-2022年)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资金效用,如期完成省、市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内容、绩效目标,推动无为市渔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
1、支持对象
在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内,池塘养殖面积连片达到100亩或单口池塘50亩以上,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优先支持符合以上条件的退捕渔民“捕转养”基地的养殖主体,已获得中央直达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的不重复支持。
2、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建设施工方案;
(三)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证;
(五)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
(六)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彩照(要求4张以上,其中1张为全景航拍或卫星图);
(七)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平面布局图;
(八)项目建设地改造设计平面布局图;
(九)工程造价清单;
(十)申报主体行为承诺书(主要包括提供资料真实性、企业诚信、资金使用保证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自愿承担行政和法律等责任)。
3、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负责对本镇建设主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于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局,市水产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考察,择优推荐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批,立项公示。
4、项目验收
(1)镇级初验。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验收材料,经所在镇验收后,出具镇级初验报告,对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行文报送至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所在镇经自审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
(2)市级验收。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相关镇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无为市本级验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形成验收报告并备案。
(3)结果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经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
5、兑现奖补
根据项目审计报告、镇级自审报告、验收报告等资料,由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无为市财政局向无为市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照奖补标准及拔付程序将奖补资金发放到项目实施主体。其中,因项目实施需要而产生的测绘、设计、清单编制、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在本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二)支持生态健康养殖
1、支持对象
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制度,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优先支持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骨干基地,重点支持参与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协议、土地证或其他可证明其养殖权属的文件,养殖工厂、养殖水面或其他养殖设施照片,项目施工方案等
(三)支持水产种业能力建设
1、支持对象
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具有一定规模的良种场。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证,良种场资质证明,建设地现状图和建设方案等。
(四)支持渔业数字化建设
1、支持对象
发展智慧水产养殖、数字化水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新型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协议、土地证或其他可证明其养殖权属的文件,养殖塘口、加工车间等水产品生产或流通场所照片,数字化建设方案等。
(五)支持渔业资源养护
1、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无为市水产局,镇农业服务中心等渔业渔政管理执法,水产技术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开展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和长江渔文化资源普查、保护、管理等工作,水生动物疫病检测防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养殖水质监测等工作。
2、申报方式:直接补助
(六)支持围绕“一县一业(特)”水产全产业链发展绿色高效养殖试验示范和学习交流等
1、支持对象
无为范围内具有一定养殖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带动示范作用的河蟹、稻虾或其他特色水产品养殖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水产学术交流、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业务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等。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协议,养殖场所照片,技术方案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验收材料
试验项目结束后提供有完善生产数据的生产记录、与补助内容相关的照片及试验总结报告;开展学习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学会需提供学术交流方案、后期培训会签到表和现场培训照片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注明2021或2022年资金项目,镇政府负责对各主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于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局,市水产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考察,择优推荐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批,公示。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申请镇初验,各镇于11月30日前完成初验收工作。
(2)12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组织专家对各镇初验收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3)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建设基地项目建设图片、相关票据(其中财政补贴资金需附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并对提供材料内容和数据真实性负责。
(4)市农业农村局将项目验收结果进行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验收达标的兑现奖补资金,未达标的不予奖补。
附件:
1、无为市实施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名单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无为市实施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镇级初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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