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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5/11    浏览次数:806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秘〔2023〕11号)精神,规范奖补资金申报,现将《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遇政策调整需要补充材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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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操作规程

为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充分发挥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秘〔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名词解释

本规程所称的公共充电设施,是指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不含住宅小区等按要求配建的充电设施)。

本规程所称市级运营管理平台,是指由市政府文件明确的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本规程所称“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的奖补资金。

二、申报主体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

(一)在合肥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

(二)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的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

(三)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设备、接口等标准和规范。

(四)充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为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并按要求接入市级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设施及充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

(五)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场站和设施无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三、奖补标准

对接入市级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企业第一年0.4元/kWh、第二年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充电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7000万元。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9日,逾期未完成申报工作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范围:

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充电量。

(三)申报方式:

1.申报企业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s://hfcyzc.hfceloan.com/index),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

2.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3.企业按照要求在系统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并按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配的权限及时做好审核工作,确保所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初审完成后提交市级审核。

4.申报企业需同时做好线下纸质版材料的提交申报工作。

五、申报材料

各申报主体应按以下表格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线上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通过初审后线下将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城乡建设局。缺项或签章不全的材料,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视为放弃奖补申报。

材料需提供签章齐全的纸质文档一份及电子版一份,纸质材料须为A4纸张标准大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要求字迹清晰、要素齐全。电子版表格提交 EXCEL格式,文档提交WORD格式,文件提交PDF格式。

分册

材料名称

备注

第一册(企业共性材料)

运营奖补资金申请书

参考附件1

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

参考附件2

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

市级平台接入证明

提交原件

从业人员材料

提供社保证明

第二册(以场站为单位分册提交)

场站基本情况信息

参考附件3

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作协议

提交复印件

竣工验收报告

提交复印件

充电桩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

提交复印件

市级平台出具的有效业务流水

纸质提交总量,电子版提供详细数据

场站电费发票(收据)

提交复印件

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六、申报审核

市城乡建设局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审查机构,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以及辖区指定的单位等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依据。

七、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后将通过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意见分配奖补资金指标,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兑现。

八、附则

(一)申报主体须对接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的充电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提供充电服务的场站和设施无安全隐患。

(二)申领奖补资金的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缴、处罚。

(三)申领奖补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并取消其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

1.提供虚假资料的;

2.充电设施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且拒不整改的;

3.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市如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

(五)本规程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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