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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汉江湾”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附变化的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3/9/13    浏览次数:880    
新修订的硚口区“汉江湾”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相对于旧《办法》,在表彰周期和奖项、专家评审、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奖励措施、重点产业、示范引领等7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变化的内容,申报汉江湾质量奖的企业可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汉江湾”质量奖评申报的条件、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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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江湾”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设质量强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创新提质,规范“汉江湾”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14号)、《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鄂办发〔2019〕22号)、《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汉江湾”质量奖是经硚口区委、区政府批准,由硚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的本区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以及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汉江湾”质量奖旨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弘扬“卓越源于质量”的武汉城市质量精神,树立行业质量标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汉江湾”质量奖评定工作以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动态管理。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汉江湾”质量奖设“汉江湾”质量奖和“汉江湾”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5年一届。其中,“汉江湾”质量奖每届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4名;“汉江湾”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设提名奖。
第六条“汉江湾”质量奖单位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指导,适用《武汉市市长质量奖单位奖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汉江湾”质量奖个人奖适用《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
第七条鼓励硚口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从事质量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积极申报。重点支持医疗、现代服务、教育、传统优势产业中的龙头骨干等企事业单位和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汉江湾”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由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强委)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强办)承担,区质强办设在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质强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汉江湾”质量奖的培育、发动、推荐申报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九条区质强委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汉江湾”质量奖评定活动,研究决定“汉江湾”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汉江湾”质量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名单。
第十条区质强办主要职责:
(一)在征求区人资局关于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汉江湾”质量奖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汉江湾”质量奖评定工作细则等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从市质量专家库选取评审人员,组建“汉江湾”质量奖评审组,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汉江湾”质量奖评定工作,向区质强委报告“汉江湾”质量奖的评定情况;按照区质强委审议结果,提请区政府审定“汉江湾”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四)组织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及其应用成果;
(五)协调解决“汉江湾”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汉江湾”质量奖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在硚口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卓越绩效模式应用推广成效突出,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四)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或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区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
第十二条申报“汉江湾”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示范作用。
(二)在硚口区从事质量管理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研究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提高本区相关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申报个人为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近3年内无因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责任的不良记录,无被立案后尚未结案的情形,未因重大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等。
第十三条获得“汉江湾”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获“汉江湾”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不受此限。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汉江湾”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推荐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审议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条推荐申报。单位及个人根据区质强办申报通知,自愿如实申报,申报材料经区相关主管部门、区有关行业协会或所在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区质强办提交。申报单位和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本区、本部门或协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区质强办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名单。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应当告知申报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资料评审。区质强办从市质量专家库中挑选若干专家,组建评审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区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区质强办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区质强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情况,组织评审组形成综合得分和综合评价报告,组织合议讨论,提出“汉江湾”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
“汉江湾”质量奖单位奖候选单位得分原则上不低于550分(总分1000分),个人奖候选个人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总分100分),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从市、区质量奖培育库中产生。
第二十条审议公示。区质强办将“汉江湾”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提交区质强委审议并产生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由区质强办在硚口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质强办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质强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其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区质强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证据佐证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异议人和申报者的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质强办根据核查结果,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告知异议人:
(一)异议成立的,报请区质强委审批后取消评定资格,并通报给出具推荐意见的单位;
(二)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对申报者的评定结果。
第五章 激励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对获得“汉江湾”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杯,同时对获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区质强办应当向社会公开获奖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获奖单位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汉江湾”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
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落实公益质量宣传推广责任,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和方法,努力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和国际交流活动,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质强办对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八条参与“汉江湾”质量奖的评定人员、监督人员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汉江湾”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汉江湾”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撤销其评定资格,且下一届不接受其再次申报;对已经授奖的,区质强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予以通报,下一届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第三十一条获奖单位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质强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予以通报,10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汉江湾”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定、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原《硚口区汉江湾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硚政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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