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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奖补政策文件!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及申报补贴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4/3/28    浏览次数:1672    

关于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新编,在这里,小编把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也附在了文章末尾!如果合肥市各地区企业想要申请2024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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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2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合肥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八条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合肥市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2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3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优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秀名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条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第二十条12347项内容。高校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载体运营、管理团队绩效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复审资格。对于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或提供虚假数据的孵化器,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要主动退回财政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审核、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奖补政策文件:合肥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行动方案(合肥市各地区奖补政策,可联系小编这边免费咨询)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科技成果的催化剂、促进转化的助推器、产业发展的加速器。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科技成果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三就地,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推进、质量并举,按照达标即准的原则,鼓励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招引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托科大硅谷和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打造专业型孵化器,全面提升科研团队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养的能力,有力支撑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每年新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不低于30家,培育国家级后备梯队不低于20家,力争十四五末全市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达到100家以上,实现国家级孵化载体县(市)区、开发区全覆盖。

二、推进举措

(一)支持依托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托自有物业,发挥资源、渠道及资本优势,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优秀运营团队或专业机构运营孵化器众创空间,遴选和服务入孵企业。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和市产投集团、合肥兴泰集团、市滨投公司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家每年新建1家以上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到2025年底,依托在肥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3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产投集团、合肥兴泰集团、市滨投公司,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院等在肥新型研发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依托高校院所科教资源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强校(院)地联动,支持高校院所依托科教、人才等资源优势,自建或联合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为科技创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提供实体空间和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向孵化器众创空间开放共享创新资源,促进高校科研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和高端创业人才的培养、孵化。依托科大硅谷和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空天信息等专业型孵化器。推动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安徽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运营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在肥高校积极申建国家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引进市外知名高校院所在肥建设孵化器。在国家级高新区探索柔性引进国外高端人才领衔设立离岸孵化器。到2025年底,依托高校院所新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2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在肥高校院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依托龙头企业产业资源建设专业孵化器。围绕我市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链,依托龙头企业产业生态、科技设施、数据信息、场景应用等资源,支持建设专业型孵化器,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产业资源、投融资、创业培训等一站式加速服务,实现产业链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推动强链、补链、固链、延链取得实质进展。到2025年底,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具有产业特色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3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0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统筹用好新区建设、城市更新等契机,鼓励优化利用老旧小区、厂房、仓库等建筑设施,引入专业运营机构,聚焦重点产业、金融资本、创业培训等,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文创园区(街区、楼宇)与孵化载体建设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文化融合发展。到2025年底,建设具有差异化、特色化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5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10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五)支持县域结合区域特色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县(市)把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将扶持创新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区域改造结合,集中优质资源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打造产业创新综合体,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县(市)孵化器众创空间从业人员加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班,对接高校院所,深入开展科技成果项目发现、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引进优质成果孵化种子。到2025年底,县域建设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2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引进优质孵化机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大科技招商力度,招引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市自建或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市内外具有丰富管理运营经验、行业影响力大的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对本市范围内的孵化载体(包括未被认定为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促进缺乏管理运营资源的县(市)区、开发区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在运营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与战略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会计、律师、评估、融资、仲裁等高端服务机构合作,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队伍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技术经纪人等专业培训,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政务帮办、创业指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新引进科技成果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新成立企业、新引进培育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指标,推出一批优秀标杆性孵化器众创空间。(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政策

1.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新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孵化器奖补总额最高10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奖补总额最高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新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此条政策可与上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3.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发行专项债等方式整合老校区、写字楼、工业厂房、老旧小区、传统街区等资源,或积极与高校院所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给予专项债产生利息50%的补贴;将企业融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纳入政信贷支持范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上浮30%,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年,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从装修改造、租金补贴、人才培养、运营绩效等方面给予各类投资主体政策和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价格评估、产权登记、消防验收等方面,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并提供服务指导和相应政策支持。

4.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进行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输出方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输出方5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单个输出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孵化器按照综合型、专业型,对众创空间按照社会建设、高校建设,设置不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考核,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大合创券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6.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种子、天使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与各类担保机构、银行等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参股设立投资基金,提高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种子、天使基金,其中国有出资股权基金投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的企业,其股份转让方式可按协议约定执行,允许管理团队以国有出资基金投资额的10%为上限跟投。鼓励种子、天使、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市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承接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及团队和初创企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推进。由市委科创委统筹协调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科创委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牵头推进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和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有效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科创委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扶持。市财政局要统筹资金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市科技局要创新举措,推动政策资金从快从优兑现落实,同时做好政策跟踪评估,不断增强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自身产业和资源特色,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针对性、差异化政策,与市级政策形成错位联动。(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严格目标考核。将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督查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并通报。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日常工作推进和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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