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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汇编!2024年蚌埠市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省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申报条件时间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4/4/12    浏览次数:146    

2024年蚌埠市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开启,那么在这里,小编把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汇编整理在了文正当中,如果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企业朋友们想要申请绿色工厂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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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各县(区、开发区)组织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园区按照自愿的原则申报。其中,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的企业应为省级绿色工厂名单企业,推荐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应为市级绿色工厂名单企业。近三年有《通知》要求的存在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情形的企业不得推荐。

2.国家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报告有关要求和表格电子版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省、市级绿色工厂评价报告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我局网站下载。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要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应根据相应“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3.请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国家绿色制造体系推荐名单于202461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1)、企业或园区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我局(节能与综合利用科);电子版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同步报送。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名单于20244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所推荐的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纸质版一份)报送至我局。电子版在工业云同步报送。市级绿色工厂推荐名单于20246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所推荐的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纸质版一份)报送至我局。

请龙子湖区、淮上区、高新区等区(开发区)结合企业前期填报的2024年绿色工厂动态管理表进行审核,填报复审汇总表(附件4,2023430日前报送我局。

 

一、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安徽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市、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市、直管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各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省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省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省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原则上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并依据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有关政策,对绿色工厂企业给予相关支持。

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相关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节能〔2017165号)同时废止。

 

三、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制造强市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蚌埠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区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四)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二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三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蚌经信节能〔201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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