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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要求和扶持流程解答

文字:[大][中][小] 2025/6/4    浏览次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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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公共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根据《中  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  意见》(市字〔2019〕78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  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21〕16 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 于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全 力打造彰显中华文明的世界人文之都为核心,支持我市文化和旅 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务 求实效”的管理原则,坚持推进文化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充分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持续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 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负责管理本部门主管专项 资金的项目库,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 展实际,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范围,发 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 预算;负责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 公开等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 审计,落实相关整改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 和退出等事项,制定专项资金目录;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负责组织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管 理;负责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的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中的政府采 购实施监管。指导市文旅局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及各项政 策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政策绩效评价。

(三)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本辖区申报主体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网站进行申报, 会同本级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对本辖区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 申报内容等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开展本辖区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范围使用, 具体包括:

一)支持开发旅游消费新产品

支持文物、节日、节气、民俗、非遗、音乐舞蹈、书法绘画、 曲艺等西安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设计推出能充 分展现西安文化内涵的旅游消费新产品。支持更多创意新、设计 新、材料新,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代表西安形象、满足市场需 求的爆款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

(二)支持发展文旅融合新业态

支持发展沉浸式文旅体验,鼓励各类文旅场所培育新业态, 增强文旅消费科技感、时尚感和吸引力。推动“文物+文旅”融合 发展。鼓励发展数字藏品,抢抓区块链、元宇宙新赛道,满足时 尚消费新需求。促进传统消费场景提质增效,推动旅游消费场景 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升级发展。

(三)支持文旅宣传新推介

支持 OTA 平台推广引流,鼓励利用媒体包括运用影视、网 络、报刊杂志、户外媒体、新媒体等开展文旅宣传活动,宣传推 介西安旅游品牌。促进旅行社平稳快速发展,积极鼓励发展入境 旅游、全面提升国内旅游,积极拓展旅游专列和包机业务。鼓励 开展“旅游推介+文博展览+文艺展演+项目招商”四位一体的旅游 推介新模式,巩固拓展重点客源地市场。

(四)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 示范区创建,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繁荣文艺精品创作, 支持秦腔等舞台艺术作品推广交流与文旅融合发展,做好惠民演 出和传统优秀文化进校园活动,做优西安文化惠民卡。支持剧院 (馆 )、院团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长安画派”发展,推动长安 画派艺术作品走向世界,提升其国际影响力。

(五)支持非遗保护发展

支持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支持非遗项目创新性转 化和创造性利用,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政策扶持。支 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存,支持非遗项目向品 IP 发展,创新非遗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

(六)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和年度营收增 速较快的规上文旅企业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投资重大文旅项目的 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七)支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推动“文物+文旅”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 功能融合项目,鼓励文化场馆、文博场所按照旅游行业标准建设 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标识系统等。支持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和智慧化升级改造,强化科技赋能旅游发展。

(八)支持创建创新创优

支持旅游度假区创建,推进 A 级景区、星级饭店、高品质  民宿、旅游休闲街区、国家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区(县)、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示范区(县)创建,支持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创建。支持夜间经济发展,鼓励西安特色微短剧生产。支持公共  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支持公共文化场馆设备更新,鼓励社会文  化设施免费开放。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打  造文化旅游信息化、数字化优秀案例,创建旅游科技示范园区、 国家文化旅游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文化旅游重点实验室。

(九)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支持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市级文化 旅游名村和国家乡村旅游重点镇、省级特色旅游名镇、市级文化 旅游名镇创建,大力发展乡村创意产品(项目),推进等级民宿 聚集区发展。

(十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旅项目和重大文旅活动以 “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七条 支持方式。市级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采取直接补助和 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经评审符合奖补条件的新产品、新业 态、新推介,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等,按标准直接补助。

(二)以奖代补。 对创建奖励项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

励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科技创新类项目等有明确 奖励标准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三)贷款贴息。对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更 多金融资本投资旅游项目的,按照不超过申请贴息金额利息的 6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进行贴息补助。

(四)股权投入。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旅游产业投资基金、 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 程序编制。市文旅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项目库储备情 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 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按照 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确定到具体项目或测算分配  到相关单位及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在专 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编制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中,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市文旅局应分 解编列到具体区县(开发区),由市财政局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 年度市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开发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费纳入市文旅局部门预算。计划管理费是指市文旅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 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 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文化旅游 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 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文旅局编报预算,市财政局核定。市文 旅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的评审或审核、检查、验收、 绩效评价等工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直接委托专业机 构实施;直接委托的,根据专业机构委托事项实际开支情况,经 审核后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  申报及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旅游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 对象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 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诚信经营,遵 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年内无重大安 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指南》。每年第二季度末,市文旅局 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旅游企业、 单位项目,按属地关系向区县、西咸新区和开发区文旅部门、财 政部门申报。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并行的办法,由项目单位在规 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县、西咸新区和开发区文旅部门提供《申 报指南》所要求的纸质材料,并在“财政云项目库”进行线上申报, 逐级线上审核,未通过“财政云项目库”线上审核的项目概不予受 理。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初审和推荐。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开发区文旅部   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对本辖区申报   主体的资格条件、申报内容等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以正式文件   形式向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提交推荐报告。具体申请推荐时间及   方式统一按《西安市公共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执行。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由市文旅局有关业务部门对以奖代补  类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直接补助类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形成项目初审名单报专家评审组评议。同一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时,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作为申报  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从市文化旅游咨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直 接补助类项目集中评审。

一)评审打分。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提 问答辩等环节,对参评项目按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按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 项目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参评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 )意向建议。专家评审组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对项目书 面资料评审、汇报答辩的打分排序进行调整完善,提出补助扶持 意向建议。

第十七条 审核拨付。通过评审的直接补助类项目和达到标 准的以奖代补类项目,经市文旅局党组会审议并商市财政局,报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拨 付资金。

第十八条 公示。研究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进行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及其他重大文旅项目的扶持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按照预算和 国库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开发区财政部 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 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和资 金用途的,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 整。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对  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专项资金奖补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责令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市文旅局。 市文旅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 报项目会计决算和决算说明,办理项目结项手续。专项资金的结 余结转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专项资金。对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 挪用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出现违  规违法问题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不少于三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 区县、开发区文旅游部门要对资金 使用单位填写的绩效目标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 效目标指标自评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文旅局。 市文旅局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形成全市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报 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文旅局督促各区县、开 发区文旅和财政部门及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 单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和文旅部 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 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区县、开发区, 取消市级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西 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文旅发〔2021〕13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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