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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2025年成都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时间材料和认定补助程序

文字:[大][中][小] 2025/6/5    浏览次数:34    

2025年成都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时间材料和认定补助程序整理如下,包括科技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 孵化器(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加速器等项目,详情如下,此次申报时间从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20日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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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项目

2025年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

二、成都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时间

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20日

三、成都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场地证明,提供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文件等佐证材料。

(三)根据入驻企业(团队)情况汇总表,提供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提供不少于35%在孵企业在温缴纳社保证明;提供入孵的科技型成长企业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佐证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

(四)根据认定办法中毕业企业认定条件,提供毕业企业证明材料。

(五)根据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表,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及劳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根据公共服务机构情况汇总表,提供申报单位自建、引进或整合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注册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相关获批文件、证书或协议。

(七)根据创业导师明细表,提供创业导师聘书、双方签订的协议。

(八)根据活动组织情况表,提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方案、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

四、成都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程序

(一)项目填报

按照《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办法(2024年修订版)》中申报条件填写附件《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书》,准备申报资料,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本提交至邮箱。

(二)项目审核

区科学技术局业务科室进行初审;聘请专家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名单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园区意见;由区科学技术局对审定后的名单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予以发布。

(三)材料报送

纸质申报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递交到区科学技术局创新创业服务科(成都市温江区人和路海科大厦41404办公室)。

注:《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书》须加盖单位公章,每类佐证材料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装订顺序按本通知要求的资料清单顺序装订。材料可采用胶装、线装方式,不能采用订书钉、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申报材料整改后受理。

成都市温江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办法(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切实 规范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能级,打造双创升级 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在我区行政区 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以释放全社 会创新创业动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 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 发展新动能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 孵化器(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加速器。 实际运营时间满 6 个月以上,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 申报时须 保有 2 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在孵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孵化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属我区重点产业链的企 业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1 年),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工商 注册、税收、实际经营均在温江区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科技创业苗圃(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创业团  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  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  创办企业的创业服务载体。新建的科技创业苗圃(众创空间)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创业团队运 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2.具有可供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 其中提供在孵企业( 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  上,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  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能够为新入驻的创业团  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 6 个月以上。

3.组建了不少于 3 人运营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 员、创业辅导员等),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建立或引入多种投融资机构,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 训、投融资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4.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 8 个,其中企业不少于 4 家, 每年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企业入驻注册地和主要研 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内。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 训等活动不少于 12 场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中心)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 辅导、咨询服务, 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 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创新中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 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专业型孵化器产业定位应与我区 主导产业定位一致,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2. 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 5000 平 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2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 面积的 75%以上。

3.组建了不少于 8 人运营服务团队,形成了创业导师工 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创业导师不少于 3 人。建立或引入多种 投融资机构,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 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 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型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 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 共技术平台服务。

4.入驻企业不少于 30 家(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达

20 家以上,且主营业务应与专业孵化器的产业定位一致), 其中不少于 35%在孵企业提供在温缴纳社保证明;科技型成 长企业不少于 2 家,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10%;毕业企业不 少于 2 家。孵化器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或者当年营 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 训等活动不少于 12 场次。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 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 和商务服务体系。新建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 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 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 75%,且能够提供小 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 场地。

3.组建了不少于 10 人运营服务团队,建立或引入多种投 融资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商业服务。为入驻的高成长企 业入驻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服务,包 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 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等。

4.入驻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高成长企业不少于 20 家。

加速器入驻高成长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的发展要求;

2)营业总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3 亿元以下;

3 )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10%。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 人数 80% 以上,每家高成长企业配备 1 名专业人员跟踪、服 务。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六条  通知。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制定申报通知、 申报 指南并下发。

第七条  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企业按通知要求 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第八条  初审。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填报 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复审。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受理申报后,根据需 要组织现场考察并安排专家评审。

第十条  项目立项。根据审核结果,经区新经济和科技 局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 无异议的,予以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双创孵化载体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对评定优秀等级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无故 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不参加统计数据上报的双创孵化 载体, 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 连续 2 年绩效评价为“合格”且绩效排名均位于后5%的双创载体,取消其区级孵化载体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 制。

第十二条  对有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不及时在网络平 台填报数据、不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出现异常经营、重大违 法乱纪等行为的双创载体,取消其区级双创载体认定资格, 后期根据实际表现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五章 组织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区级载 体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的载体场地面积,不得与 已认定双创载体场地面积重复。同一创新创业载体运营主体 运营多家已纳入我区管理范围载体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进 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贴申报。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动态调整等 制度,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 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温江 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办法》(温新科发〔2022〕23 号)同步 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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