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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施办法!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各地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好处标准

文字:[大][中][小] 2025/6/6    浏览次数:15    

根据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实施办法!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各地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好处标准解读,详情如下,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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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及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监测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农业主导产业,通过集聚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区域。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第四条  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绿色生态、创新驱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布局,按规定承担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示范区)监测、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园区建设示范推广、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内设承担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协调、建设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承担本辖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项目实施、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围绕粮食、油料、畜禽、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水产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因地制宜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

第九条县(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现代农业园区应当聚焦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合理确定地域范围,科学布局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研发、服务等功能板块。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现代农业园区相关规划。

第十二条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规模;

(三)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四)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五)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产业链较为完善,标准化、机械化、数字化水平较高;

(六)现代农业科技应用领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示范效应强;

(七)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具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等品牌,或者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标志;

(八)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对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综合效益较为显著;

(九)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机制健全。

第十三条特色经作园区要全面推行粮经套作,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套作模式,猕猴桃、幼龄茶园探索推行“主导产业+小春豌豆(胡豆)+大春大豆(玉米)”模式,梨、桃、柑橘等园区探索推行“主导产业+小春小麦+大春大豆”模式。粮油园区要大力发展田坎经济,探索推行边坡、田埂因地制宜栽植特色水果、玉米、大豆等作物,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进园区种养结合,每个粮油园区要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养殖场,特别是肉牛羊养殖场,促进秸秆就地饲料化利用、畜禽粪肥有机还田,形成生态种养循环发展模式。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严禁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环境,为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包装争取园区建设中省财政涉农项目,建立园区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园区建设。制定完善吸引城乡各类人才入园创新创业奖补激励政策,将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园区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建园区中各类财政、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相关项目要求将资产予以确权,落实管护责任人,制定公益性资产管护方案和经营性资产运营、收益分配方案,推动经营性资产保质增效、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完善已建园区路网、水网、田网、电网、讯网及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文旅康养等领域基础设施,强化园区灾毁道路、塘堰、渠系、电力、通讯、初加工和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明确管护主体,强化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逗硬管护监督,确保管护到位。

第十九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园区经营主体管理机制,建立主体名录,开展入园前尽职调查、资信审核,建立主体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对长期欠租、欠薪和流转土地撂荒1年以上的经营主体,依法清退出园,有效降低园区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鼓励支持园区各类经营主体通过采取订单生产、入园就业、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股份合作、财政资金折股量化到农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形成“企业示范干、大户(家庭农场)为骨干、农户跟着干”的联农带农模式,带动农民分享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收益。

第二十一条园区经营主体应当按园区规划建设确立的主导产业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因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逆因素,确需调整主导产业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合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农膜、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开展清洁生产、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使用国、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二十四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

第二十五条实行“一园一策”,滚动式全覆盖开展园区产业改造提升,每年初制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章监测评定

第二十六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建园区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主体培育、联农带农、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动态监测,逐个建立园区监测台账。

第二十七条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县(区)开展申报、推荐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评定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骗取套取政府奖励扶持资金,或者非法变卖出售财政全额投资、财政补贴部分形成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已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和变卖出售相关资产的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上位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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