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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各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方向管理办法征求稿整理如下,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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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并按程序审定后正式入库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专项用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开展项目审核、管理、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配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做好项目征集、审核、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主管部门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大型农产品流通仓储设施,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带托运输,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支持构建商贸物流高效配送服务体系,完善配送网络布局,推广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及货运配送信息交互共享。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支持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升流通保供能力;支持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支持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支持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支持改进生活必需品保供体系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支持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农贸(集贸、生鲜)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村物流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支持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新建、改扩建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支持以车代库等网点建设方式,畅通消费循环。
(六)大力提振消费。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鼓励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建设内外贸一体化、银发经济、首发经济、餐饮+文化等消费新场景,提升消费供给水平;鼓励加快新设施布局,发展智慧物流,推广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消费成本;鼓励加快新场景打造,支持存量零售商业设施改造提升,鼓励开展建筑主体改造、内部空间重构、建筑结构加固、机电设施设备更新、场地环境优化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全(农贸市场等公益性项目除外)。
(二)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长沙市。
(三)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上信用记录为准)。
第七条 试点项目实行项目库分级管理制度,设置储备项目库和支持项目库。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企业申报项目时要填报绩效目标,并向所在辖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及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评审入库。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并按程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四)公示确认。市商务局对拟支持项目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确定为长沙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并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五)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按规定调整项目。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验收合格的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按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项目有关规定的项目从支持项目库移除,对储备项目库中成熟的项目增补进拟支持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因故变更或中止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市)商务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未按要求实施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的;
(三)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未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逐级核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拨+清算”模式,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分批次由市商务局将资金预拨至企业,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予以清算。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试点建设方向的支持项目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对于公益性、基础性的非营利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采取财政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其中,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公益性、基础性的非营利项目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对近三年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对近三年已获得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叠加支持,累计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资额(其中发票中单列的专项可抵扣增值税不纳入有效投资额)奖补比例和金额上限。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第十条退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可不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对项目进行专款专账管理,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和问题整改,严禁“骗补”、“套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投资内容开展建设,加快项目进度,项目完工后按要求准备资料,及时提请验收。
第六章 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两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两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对发现问题和绩效目标完成偏差的项目,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试点城市建设结束为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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