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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读,规划申报:芜湖拟推低空经济促进办法,涵盖产业、空域、人才与应用全链条
芜湖低空经济迎来重大政策利好!《芜湖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发布并公开征询意见。内容涵盖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应用推广及安全保障等七大章节,明确政府职责、部门分工与多项支持措施,致力于构建具有芜湖特色的低空经济生态体系。芜湖低空经济企业可抢先了解政策,想规划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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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将低空经济打造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低空经济相关的研发、生产、运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坚持统筹发展、安全有序、创新驱动、应用牵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低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完善低空安全运行管理体系,研究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第五条(协同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市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加强与军民航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对接,推动解决低空空域划设、飞行服务保障、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低空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以 及低空经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低空场景应用统筹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本市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规则制定、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低空装备制造产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低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数据、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邮政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摸清低空产业现状,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分析发展需求,评估建设条件,组织编制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谋划低空经济产业布局。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等措施,制定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聚焦)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向低空经济领域兼容转产,培育低空经济企业梯队。开展从研发制造、基础设施、运行生产到公益服务、飞行服务、维修保障、教育培训等全产业链招商引资活动,推动重大项目招引落地。推进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开展产业链协同应用,加快形成系统完善、富有韧性和竞争力的低空经济产业链条。
第九条(创新平台)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在低空基础设施、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和低空飞行保障等领域建立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的一体化机制,加速科研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等聚焦低空经济领域,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研制任务。
第十条(资金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助力培育低空经济企业、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开展低空经济技术创新,构建低空经济产业良好生态。
发挥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撬动作用,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低空经济细分领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大信贷、债券、保险对低空经济有关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人才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人才引进、培育、评价与激励机制,在低空经济领域全面落实“紫云英人才计划”。
重点引进飞行、机务、运行、空管等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家属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设立实践基地,拓展产教融合办学新模式。支持本地院校积极开展低空基础人才培养,实现人才本地化。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大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专利导航等服务,推进低空经济产业专利池建设。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大低空经济领域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引导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低空基础设施等领域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行业应用标准,形成一批标准成果,推动低空经济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保障)市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空间规划,对低空产业研发创新、航空示范工程和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项目给予用地保障。
第十五条(试飞适航服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推进低空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建设、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反制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测试,为相关企业、机构提供全方位、开放式、全生命周期的飞行测试、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招引培养适航审定人才,建立专业适航审定队伍,培育发展适航审定的服务机构,推动开展适航审定、验证试飞等业务,实现低空飞行器等在芜湖完成“研发—制造—验证试飞—适航审定—销售”主要流程。
第十六条(交流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聚焦国家政策动向与产业发展需求,汇聚多方资源、搭建合作平台,着力打造低空经济发展大会,全方位呈现低空经济发展新业态、新成效、新模式、新经验,充分发挥其全国乃至国际品牌效应,助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设施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构建本市低空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低空基础设施规划,经政府批准后实施。低空基础设施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和衔接。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空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本市按照市域统筹、县市(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下列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一)低空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飞行测试、维修保养以及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地面设施;
(二)覆盖低空空域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管控处置等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
(三)具备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等功能的市低空智联网系统;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地面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供各类低空飞行器起降、备降、停放、能源补给等功能的通用机场及起降场地。引导已建成的飞行营地或起降点,完善电动飞行器充换电设施、加氢站等能源基础设施。
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岛屿、港口、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医院、学校、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区域或者场所建设低空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反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反制等设施建设。支持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北斗数据链、通信感知一体化和气象预报预警体系等新技术融合应用。
第二十一条(低空智联网)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组织建设低空智联网系统,向上对接国家级、省级平台,向下延伸至区县和企业级数据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低空飞行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航空情报、气象服务、飞行器及人员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监管、运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章 飞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空域管理)本市低空空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范围进行使用和管理,结合地区实际,推动低空空域分类划设,提升适飞空域占比,实现非管制空域连片成网。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上,统筹配置本市低空空域使用。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低空空域划设、临时管制空域和公共航路航线等信息,并根据需要依法调整。
第二十四条(低空空中交通规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抢抓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机遇,研究探索低空空中交通规则,健全我市飞行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运行规则,规范低空飞行活动,加强防御反制,建立健全低空飞行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低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托低空智联网,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一)飞行计划申报服务;
(二)飞行情报、气象、通信、导航、监视、告警等服务;
(三)应急处置与协助救援等服务;
(四)其他低空飞行服务功能。
平台应适应大规模低空飞行管理和服务的需求,持续升级迭代,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提升低空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创新应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市场需求,推动低空飞行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应急救援)和商业应用(农林牧渔、物流运输、文体旅游)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探索推进水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
市产创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应用场景的宣传、引导。
支持低空飞行综合运营企业发展,推动其提供多元化、规模化的场景应用服务。
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器在公共服务领域服务应用,加强市内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水利等部门,以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单位的需求统筹与信息汇集,鼓励各地常态化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供需对接,拓展应用场景,推动低空航空器在环境监测、地形测绘、警务活动、河道巡查、电力巡检、航空探矿、航空吊装等方面的应用,探索形成可持续的运行模式和成熟的服务方案。
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低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联动救援机制,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航空应急救援指挥能力,改善应急救援航空保障条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森林灭火、航空护林作业等场景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商业应用)农林部门在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区扩大低空作业面积,支持农业无人机开展施药、施肥、播种等作业,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在小面积农林作业需求地区,开展精准无人机农林作业。在长江、渔业养殖区、水库等水域开展禁渔监测、渔业喂食等航空作业。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推动低空物流发展,依托芜宣机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构筑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短途航线网络,建立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体系。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重要商务区等布局,推进低空航空器在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深度融合,开发低空文体旅游产品,打造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发挥山水资源优势,谋划低空旅游项目,开通连接景区、度假区、主题公园等旅游航线,形成低空旅游网络体系。
鼓励地方政府、协会、俱乐部、飞行营地等针对爱好者承办、举办、开发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赛事活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主体责任)在本市区域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监管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低空飞行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空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低空经济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开展航空器生产与维修、经营性飞行活动、飞行培训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
第三十二条(反制设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研发、生产、销售、持有和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因重大安保任务、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确需配备和使用反制设备的,必须经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规范使用,避免对合法的低空飞行活动造成干扰。
第三十三条(异常情况处理)低空飞行活动出现异常情况时,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令;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违法处置)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舆情管控)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低空飞行事件舆情演练,与企业、媒体、公众多方协作,加强网络舆情管控长效机制建设。在低空飞行事件发生后,遵循“快速响应、权威发布、透明沟通、持续跟进”原则,立即启动舆情管理应急响应机制,由应急、宣传、交通运输、公安网安部门、涉事企业成立联合舆情小组,统筹事故调查与信息同步,主导发布口径,监管网络谣言,主动引导舆论走向,转化舆情风险。
第三十六条(数据安全)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飞行数据、任务数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严禁利用低空飞行活动非法采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领域的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低空飞行器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开展低空“商业险”“责任险”等试点,构建涵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试验验证、商业运营、消费服务的全产业链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商业场景契合度。
第三十八条(指引性条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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