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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利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国家 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绿色低碳 发展、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等原则,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外债,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 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 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按照本指引,根据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 借用外债( 以下简称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绿色外债试点业务 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 0.5,其余参数参照现有全口径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 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 公司、典当行除外)。
(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 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 类。
( 三)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 四)选择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
( 五)具有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融资需求。
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 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原有绿色外债 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至到期,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待 还本付息完毕后可按规定注销该笔外债。
第五条 银行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具备绿色分类管理功能的电子系统。
( 二)具备完善的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绿色企业客户准入退出、绿色外债 试点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统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 与报告、应急管理、 内部监督等方面。
( 三)配备绿色金融和外债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及熟悉绿色 金融和外债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非金融企业申请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应在外 债提款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银行 ( 以下简称登记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除普 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所需提供审核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外 债资金拟投向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企业转型规划(仅低碳转型项目需提供),以及资金专项用于 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的承诺函。
第七条 登记银行办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登记前,应勤勉 尽责,遵循 “ 了解客户、 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审核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主体资格和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的真 实性、合规性等。
第八条 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专项 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严禁试点业务融入资金直接或间接 挪作他用。
第九条 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录入绿色外债试 点业务签约(变更)登记协议信息时,应在 “借款项目名称” 栏目中填写 “绿色外债试点( GED)1”,同时应在备注栏中注 明“本笔绿色外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为 × × ×美元”。另 外,登记银行还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相关 要求,及时报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 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GED” 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GED” 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GED” 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GED” 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 “填报人”栏标注 “GED”字 样。
第十条 登记银行应密切跟踪绿色外债试点业务资金使用 情况,严格履行相关风险交易报告义务。所在地外汇局应密切 跟踪监测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参与企业和银行 进行监督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1 GED:GREEN EXTERNAL DEBT
第十一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 9 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 年版)》( 汇发〔2024〕 12 号)3.3、9.1、9.2 等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九条第一款中“借 款项目名称”栏目和备注栏的填写或标注要求,待绿色外债相 关系统功能上线后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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