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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报条件
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已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三)传承谱系明晰,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在该代表性项目涉及的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长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七条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向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项目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武汉市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三)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四)附属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荐对象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材料、持有的相关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申报传统医药类传承人的,应提供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武汉市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报流程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会,分若干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3人。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评审组对各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会提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书面反馈意见。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武汉市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报价值好处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宏观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和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
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依法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从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适当补助,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发放应与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接受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其适当的奖励。
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其所在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并予以公布。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去世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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