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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安徽、陕西四川湖南江苏等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申报时间条件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5/9/19    浏览次数:2    

2025年安徽、陕西四川湖南江苏等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申报时间条件流程整理如下,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南通、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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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陕西四川湖南江苏等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申报时间流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安徽、陕西四川湖南江苏等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申报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 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 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本 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自主设计销售( 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含)3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 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 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 造的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 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七)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分别不低于 20% 、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 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 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 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且企业 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  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5%;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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