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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条件程序和周期补贴管理办法咨询申报,详情如下,创业孵化基地内扶持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或就业的,超过40人的按4.2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80人的按8.4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20人的按12.6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北湖区、苏仙区、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资兴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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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的工作要求,建设一批有特色、功能强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择优认定的原则,以在校大学生、高校应届毕业生等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报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在孵实体数量。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3。或者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4。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
(三)孵化场地规模。孵化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必要创业孵化场所和基础设施。应设立苗圃工位或独立办公房两种办公场所。其中,免费提供给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场地不低于孵化面积的30%。
(四)创业孵化服务。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地运营管理,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配备不少于4名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指导。
(五)服务和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制定孵化服务目录清单,有明确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参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要求,每年认定或复评一次。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牵头对照基本条件,联合相关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评,择优向市人社部门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1.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3.推荐函。
(二)填报信息。按照全省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组织核查。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孵化基地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走访。
(四)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人社、教育、科技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颁发牌匾,择优推荐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补贴标准
1.对于认定的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培育奖补,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中省下达的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已认定的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参照湘人社规〔2023〕5号文件,根据每年创业孵化成效给予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1)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1家创业实体入孵,按每家每月14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
(2)创业实体在孵期间成功注册市场主体的(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未注册市场主体),按2800元每家给予基地一次性补助;同一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的,只能计算1家,不重复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内扶持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或就业的,超过40人的按4.2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80人的按8.4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20人的按12.6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创业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按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建设和提升。按照湘人社规〔2023〕5号文件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创业服务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各级人社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支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交流等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对接的平台。指导设立“创业指导师工作室”,推动在孵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导师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为在孵实体提供创业筹备、创业运营、创业发展等方面的指引。每年在同一创业孵化基地内指导帮扶孵化成功实体注册5个以上的给予“创业指导师工作室”1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推动政府扶持政策向孵化基地集中。各级人社、教育、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主动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项目落实相关政策和服务,在补贴、项目、课题、资金申报上加大支持力度。允许孵化基地按照各部门要求,组织在孵企业统一收集、统一申报,缩短审批时间。
第七条 依托“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基地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核查等;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市级基地的推荐申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推荐认定环节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行为。对存在徇私舞弊、套取骗取、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
(三)对孵化效果欠佳、服务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众满意度不高,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违法经营和造成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市级基地资格的。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完善绩效指标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结果运用,作为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县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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