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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茶陵县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申报补贴要求解读,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沟通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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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奖励办法》解读
现就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茶陵县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茶政办发〔2025〕13号)相关内容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县政府2014年出台的《茶陵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茶政发〔2014〕4号),已过有效期,为继续推动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赋能攻坚等中心工作的落实,并做到专项资金预算有据,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原则导向:《办法》规定“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关于奖项设置:设置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和中小企业发展进步奖,要求该奖项的授予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
(三)关于奖金数额: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金额设置为25万元,明确中小企业发展进步奖奖励积极培育创新平台、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创企业裂变成长三个方面。《办法》规定“积极培育创新平台。凡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支持科创企业裂变成长。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关于奖励提名:《办法》明确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经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推荐。县中小企业发展进步奖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结果直接予以奖励。
(五)关于评审程序:在评审上,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评审组负责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的专业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公示,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关于经费保障:《办法》明确的有关经费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科技事业经费中下达。
茶陵县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事业经费,设置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和中小企业发展进步奖。主要支持和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科技事业经费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
第四条 科技事业经费使用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有关表彰和奖项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评审组,负责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授予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组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发明创造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该技术、该产品已实施应用,属于有效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注重研发投入,统计联网直报中,企业年报研发投入认定数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销售产值的5%。
(三)在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等工作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社会公认,曾获得市创新创业奖励或在省“三尖”人才、省“双创赛”中获奖。
第十条 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
(三)经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 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评审组负责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的专业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县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不符合条件可以空缺)。奖励不分等级,奖金25万元,其中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1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进步奖。奖励在本地区开展研发活动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转化应用,作用突出,品质优良,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
(一)积极培育创新平台。凡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三)支持科创企业裂变成长。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县中小企业发展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结果直接予以奖励。同类项目已取得上级政策支持的,县本级不重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除外)。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事业经费有关奖项的,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按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明确的有关经费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科技事业经费中下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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