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资讯
知识产权"黄金十条"攻略!成都成华区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奖励,包括发明专利、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专利奖、地理标志、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人才等奖补,详情如下,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选择全面可靠的一站式体系保障。
解锁千万政策红利,专注于项目申报行业13年,沉淀了精准的政策资源、优质的企业资源、成功的项目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的服务成功案例体系。除了全力打造自身专业项目团队外,相较同行业最大的优势,在于我们有各个流程阶段的人员,分工明细,细致化;各环节均由专人深度把控。想要咨询各省市任何项目申报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做免费项目规划。(勿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激发 社会创造,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化全 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以建成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为统领,锚定“1556”总体发展思路,鲜明“三先三升”工作取 向,扎实推进“631”重点项目建设,聚焦经济发展“十大重点领 域工作”精准发力,深入实施“中环牵引、纵横联动、组团优强” 发展策略,推进智慧蓉城建设,促进产业建圈强链,强化知识产 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 开启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区工作新征程。根据《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刚要(2021-2035年)》,以及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十 四五”规划和《成都市成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经费来源
激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经费预算,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 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三条 激励原则
本政策措施所列激励条款均为后激励经费预算。激励工作遵 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激励、不重复激励”原则。
第四条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 位和社团组织;
(二)在成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具 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单位、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 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以下情况不予支持或激励: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非正常 商标申请等行为的,1年内不得申报。
(二)3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或3年内受到行政 处罚的(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 产权成果、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不 按要求整改等,3年内不得申报。
(四)具有其他违背诚信的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3年 内不得申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激励的情形。
第五条 激励重点
聚焦以智能终端为主体的数字通信产业集群、以机器人为核 心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以云研发设计云制造为突破的工业互联 网产业集群,重点激励数字通信、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三大都 市工业主导的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新材 料、新能源等优势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 (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所有项目的评审、 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由 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激励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促进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激励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对权利人拥有维 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件、20件、50件, 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激励。
(二)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对经省、市知识产权 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或成都市高价值 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每年给予20万元的支持,连续激励3个年度。
(三)表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商标 权利人。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 奖(含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含中国外观设计优 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激励;
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 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1 万元的激励;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激励 30万元。
同一专利(专利组合)多次获奖,不重复激励,按照最高奖 项给予补贴差额。
(四)支持专利海外布局。鼓励成华区企业开展专利海外布 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通过PCT (专利合作条约)途径, 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 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 发明专利,首次累计达到3件、6件、10件,分别一次性给予2 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激励。
(五)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含地理标志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的,每件一次性给予6 万元的激励。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运营维持激励。对新获准注册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含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给予运营维持 费用激励2万元/件。
第八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一)支持实施发明专利转移转化。企业通过成都市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获得高校院所转让或首次许可的发明专 利,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成华区内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
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给予实际交易 金额5%的一次性激励,同一企业当年激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事业单位自有专利实施转化且自主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达 到或超过500万元,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遴选出不超过 10个的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激励,同一企业当年激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激励。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开 展专利导航,对获得省、市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立项的项目, 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金。
(三)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成都市知识产权主管 部门认定的金融产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 保费、贷款利息,在获得成都市相关资助后,按照所获市级资助 资金的25%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一次性激励,单个单位 当年激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获得省、市、区激励的总额不超 过实际发生的利息90%,实际激励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 额的,不予激励。
(四)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对列入成都市重点规划 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经项目验收合格后, 按所获市级资助资金30%给予配套激励,项目承担单位的激励总 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作为权利人主动 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经法院判 决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的单位实际发生维权代理费 30%的激励,每件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 过20万元。
(二)注册地在成华区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我区企事业地位主 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或者中国 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机构30万元、10万元 的激励。
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代理专利诉讼,参照 前款规定执行。
(三)支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设有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点或 类似机构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经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统一管理 并实际开展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按照优、良、合格三个级别, 每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配套激励;设 有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点或类似机构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接受成 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知识 产权纠纷的,每件给予1500元的激励。
(四)知识产权保险激励。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 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在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资助或激励后,按实际缴纳保费、评估费的15%给予投保人 激励,单个单位当年激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获得省、市、区 保险激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保费、评估费的90%。
第十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率管理
(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单位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 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激励;对新认 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 元、5万元的激励。
(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 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一次性给予3万元激励。
(三)鼓励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 位和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2年 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 称的,按500元/人、3000元/人、5000元/人给予激励,同一人同 一级别知识产权职称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第十一条促进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
(一)支持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成华区内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信息分析等服务, 获得成都市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立项的,每件给予2万元激励, 全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交 易总额超过50万元, 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激励。
(二)支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成华区知识产权服务机 构培养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服务机构在职且连续工作满2年 以上,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正式执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 激励,同一专利代理师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第三章 激励流程
第十二条申报通知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项目均为定期申报。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在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公众网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当年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 等,以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通过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公众网下载并填写对应的电子申请表格,经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 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二)受理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 对申报主体及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在申请表格 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 华区知识产权激励受理专用章”,交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未通过 审查的申请由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审核批准(评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符合条件 的申请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需要评审的项目, 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
在市局专家库选取专家,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业务科室根据评 审或审核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局党组会研 究审定。
(四)对外公示。经审核批准(评审)获得激励的项目,在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对外 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 调整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重新审定。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经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 权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交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财 务部门转账拨付,获得激励的申报主体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 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 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银行储蓄卡账号)。涉及政府 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激励的具体事宜,对 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接受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及区 财政局的监督。
本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 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 式,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激励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 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 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 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 双 方 。
异议协调处理时间,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激励资金,或者有其他违法 违规情节的,由市场监管局终止激励并追回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 该主体提出的激励申请,并不得评先评优。对截留、挤占、挪用 激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 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原《成都 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华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成华市场监管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找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一个电话,帮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项目,让您轻松稳拿补贴政策资金与品牌荣誉提升!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985510913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