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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依据《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2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巴府办发〔2021〕18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科研力量。
第四条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对象进行审核推荐,并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推荐、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是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企业。
(二)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巴中市辖区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注册时间未满1年,但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三)业务发展方向应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四)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五)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七)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10%。
(八)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由一个依托主体单独发起建设,也可由一个依托主体联合其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科技金融机构等主体共建。依托主体、参建主体应持续提供必要的人才、资金和科研条件支持,选派高素质人员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源头支撑。
第八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鼓励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灵活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巴中市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发布通知。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通知,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单位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
(二)组织推荐。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所在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出具推荐函;
(三)评审备案。巴中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巴中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公示授牌。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新型研发机构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周期为3年,期满后由巴中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此后每3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
第十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若有需要,可进行现场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备案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特别是青年人才)和创新体制以及机构建设等综合情况。将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良好”的数量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机构总数的15%、25%。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学风作风要求的,一经发现,取消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第十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向巴中市科学技术局报备。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的);
(二)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总结或不按规定参加绩效评估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核查、统计调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数据,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巴中市新型研发机构”条件情形的。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科研院所管理,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科研院所条件申报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将新型研发机构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目录, 鼓励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创新平台补助等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巴中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备案管理办法》(巴科发〔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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