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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强基跃升”行动!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指南!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整理,详情如下,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高新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等地整理,有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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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新材料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起草了《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材料产业处。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
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新材料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基石与先导,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新材料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创新驱动
第一条 支持实施新材料中试项目。支持符合全市新材料产业体系或其他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的新材料项目开展中试,按中试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二条 加快新材料标准化建设。鼓励社会团体快速响应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实施先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二、促进示范应用
第三条
支持首批次产品创新迭代。对曾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且获得过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贴的产品,经改进后性能指标有明显提升或具备新功能,再次符合调整更新后的最新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性能要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视为新的产品申请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四条
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信息库,编制绿色建材采信技术要求,将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满足采信技术要求的绿色建材,纳入采信应用数据信息库,并将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性能指标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工程建设各方选择应用适宜的绿色建材产品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第五条 支持绿色建材应用。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的,根据应用占比给予信用加分,并在创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加强企业培育
第六条
支持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上述档次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含)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七条 提升新材料企业品牌影响力。强化品牌战略,持续打造新材料“爆款产品”,对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供应链的新材料企业,按其新材料产品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四、附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材料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重复原则。本政策中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申报单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成经信发〔202X〕X号),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实施新材料中试项目
(一)事项名称:新材料中试补贴项目
(二)事项内容:支持符合全市新材料产业体系或其他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的新材料项目开展中试,按中试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新材料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开展中试的新材料项目
(八)支持标准:事后补贴。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新建中试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中试项目实际投资包括厂房适应性改造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等,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房屋建设费用、研发费用。
(九)申报条件:
1.中试项目符合全市新材料产业体系或其他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
2.中试产品应属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为准)中所列新材料产业范畴,或者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为准)。不在上述目录中的新材料产品,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两院院士书面推荐。
3.中试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完成环评、安评、能评审批或报备。新材料中试是指新材料领域所涉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工艺技术开发和验证活动。
(十)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中试补贴项目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试产品符合第二条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4.中试项目完成备案、环评、安评和能评的证明材料。
5.中试项目实际投入、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7.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8.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详见当年申报通知或指南。
二、加快新材料标准化建设
(一)事项名称:新材料标准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鼓励社会团体快速响应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实施先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新材料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八)支持标准:事后奖励。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累计奖励30万元。
(九)申报条件:
1.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团体标准。
2.申请奖励的相关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应属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为准)中所列新材料产业范畴,或者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为准)。不在上述目录中的新材料产品和服务,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两院院士书面推荐。
3.团体标准应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至少5家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1年(含)以上。社会团体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4.相关团体标准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标准奖励项目申报表。
2.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材料的复印件。
3.标准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含)以上的相关材料。
4.至少5家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采用标准的佐证材料,如企业在标准信息平台上的自我声明公开,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等。
5.相关标准符合第二条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6.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标准查新报告或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8.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详见当年申报通知或指南。
三、支持首批次产品创新迭代
(一)事项名称: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贴项目
(二)事项内容:对曾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且获得过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贴的产品,经改进后性能指标有明显提升或具备新功能,再次符合调整更新后的最新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性能要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视为新的产品申请补贴。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新材料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八)支持标准:事后补贴。按照上一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产品销售总额的10%给予生产(研制)单位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按照上一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产品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九)申报条件:
1.企业申报产品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中相应材料的全部性能要求,具体目录版本以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报产品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3.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该首台套装备已享受过国家、省、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保险补偿的产品,不再补贴。
5.申报产品曾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且获得过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贴,经改进后性能指标有明显提升或具备新功能,再次符合调整更新后的最新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
6.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应用单位需为生产(研制)单位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7.本政策与新材料产品品牌提升奖励政策(政策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
(十)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贴项目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产品上一年度的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明细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销售产品技术参数符合第一条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4.用户应用报告(至少一份)。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6.申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申报产品满足第一条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出具的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复印件。
8.产品彩色照片(至少一张)。
9.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10.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详见当年申报通知或指南。
四、支持绿色建材发展
(一)事项名称:开展绿色建材产品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
(二)事项内容: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信息库,编制绿色建材采信技术要求,将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满足采信技术要求的绿色建材,纳入采信应用数据信息库,并将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性能指标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工程建设各方选择应用适宜的绿色建材产品提供便利。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住建局
(五)责任处室:建筑建材管理处
(七)支持对象:绿色建材生产及应用单位
(八)支持标准:依托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通过绿色建材产品信息录入、企业和产品信息公开、工程应用信息查询等方式,纳入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后续需求标准的产品,以及四川省鼓励推广应用的其他产品,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信息库,为绿色建材生产企业产品推广和工程建设各方选择绿色建材提供便利,同时,对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增补及清退。
(九)申报条件:属于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后续需求标准的建材产品,以及四川省鼓励推广应用的其他建材产品。
(十)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扫描件。
2.生产许可证(若有)扫描件。
3.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或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后续需求标准的证明文件、或建材产品属于四川省鼓励推广应用的其他建材产品的证明文件。
4.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5.其它绿色建材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详见当年最新申报文件。
五、支持绿色建材应用
(一)事项名称:绿色建材应用信用激励加分
(二)事项内容: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的,根据应用占比给予信用加分,并在创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住建局
(五)责任处室:建筑建材管理处
(七)支持对象:使用绿色建材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八)支持标准:单个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含)—70%(不含)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激励分加分0.1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70%及以上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激励分加分0.2分。
(九)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建设项目须为新建项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以竣工验收备案面积为准)。
3.建设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及以上。
(十)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扫描件。
2.竣工验收备案书扫描件。
3.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定报告扫描件。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绿色建材认定材料。
5.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详见当年最新申报文件。
六、支持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
(一)事项名称:支持新材料企业跨台阶发展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上述档次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含)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新材料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营收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企业
(八)支持标准:事后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上述档次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含)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申报条件:
1.新材料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或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上述档次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含)。
2.企业生产的新材料产品应属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为准)中所列新材料产业范畴,或者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为准)。不在上述目录中的新材料产品,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两院院士书面推荐。
3.申报企业的新材料产品(应符合第二条申报条件)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
4.母公司(或总公司)在蓉企业以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为准,母公司(或总公司)不在蓉企业以在蓉部分年度营业收入为准。子公司与母公司(或总公司)不能同时申报。
(十)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材料企业跨台阶发展奖励项目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产品满足第二条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4.企业自成立以来的营业收入数据证明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6.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7.若企业获得相应档次奖励后第二年继续申请增速奖励,上述申报材料中除第2项外重复的申报材料可不提供(比如,企业产品满足第二条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企业自成立以来的营业收入数据证明材料均无需重复提供)。
8.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详见当年申报通知或指南。
七、提升新材料企业品牌影响力
(一)事项名称:新材料产品品牌提升奖励项目
(二)事项内容:强化品牌战略,持续打造新材料“爆款产品”,对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供应链的新材料企业,按其新材料产品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四)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五)责任处室:新材料产业处
(七)支持对象: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供应链的新材料企业
(八)支持标准:事后奖励。按照企业对3类500强企业的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的相关新材料产品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供应链。
2.申报企业的新材料产品应属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为准)中所列新材料产业范畴,或者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为准)。不在上述目录中的新材料产品,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两院院士书面推荐。
3.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本政策与新材料首批次补贴政策(政策第三条)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
(十)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产品品牌提升奖励项目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产品满足第一条、第二条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4.企业产品申报年度的销售合同、清单及发票明细表、货款到账凭证。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6.企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8.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详见当年申报通知或指南。
八、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应根据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政策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二)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及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及孳息全部收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禁止该单位申报新材料产业相关支持政策补贴(奖励)。
(四)评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且对评审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泄密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第三方机构需对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存在与申报主体串通作弊、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新材料产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或审查出具的鉴证报告,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
(一)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活动,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4.申报政策涉及的销售或采购业务中不存在关联交易。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销售或采购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团体标准奖励项目外,其余项目补贴(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的不纳入补贴(奖励)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成都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项目的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同类或类似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五)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支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鲜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及申报年度与《成都市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成经信发〔202X〕X号)一致,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实施细则。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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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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