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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认定奖补条件、流程实施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5/12/2    浏览次数:4    

怀化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认定奖补条件、流程实施办法整理如下,鹤城区、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洪江市,洪江管理区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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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五新四城”战略,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推动“5+10”现代化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和市人民政府对合作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产生的逾期未清偿本金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分结果为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为期三年(含)以内的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1),是指依托创新积分制所设计的,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涵盖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经营能力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的评价体系。省科技厅对知识价值贷款企业库内企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价结果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推送。省科技厅可视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价值贷款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组成,其中其他科技型企业根据本办法确定。企业库内企业有效期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评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之日起一年、其他科技型企业从纳入企业库之日起一年。

企业库内企业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类产业范畴,“限制”与“禁止”类产业根据国家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划定的范围确定。企业库内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参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执行。

第七条怀化市设立2500万元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财政预算预留方式保障,其中市本级1000万元,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按约定共同组成1500万元。根据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企业贷款需求,经县级申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金融工作科)、人民银行怀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怀化监管分局共同审核,在1500万元风补资金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按年度对县级组成进行调整。

省科技厅和怀化市按1:1比例设立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实行总额控制,若累计补偿金额超出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怀化市及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信用贷款和信用担保贷款的总和,均不能超出允许的最大贷款额度,超出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的范畴。贷款总额按录入贷款信息时间顺序累加计算。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金融工作科)、人民银行怀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怀化监管分局共同设立怀化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开展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指导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督促落实的相应措施;

(二)审定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措施;

(三)审议拟风险补偿企业名单;

(四)考核评估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五)商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市科技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提出预算建议;

(二)确定风险补偿工作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向省科技厅和市人民政府提出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建议;

(三)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价值贷款工作;

(四)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遴选推荐优质科技型企业;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市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事项拨付资金;

(二)按省财政厅要求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按省财政厅要求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管理考核;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整合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信用数据,构建企业信用档案;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市政府办(金融工作科)具体职责如下:

(一)推动合作担保机构加快构建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以及风险评审和产品创新等机制;

(二)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担保业务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

(三)推动合作担保机构建立容错机制、细化尽职免责清单;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怀化市分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合市科技局开展银行机构金融政策效果评估工作,作为动态调整怀化市合作银行的依据;

(二)推动怀化市内合作银行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在信贷资源和绩效考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下放授信审批等业务权限;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怀化监管分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推动怀化市内合作银行加快构建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以及风险评审和产品创新等机制;

(二)做好科技创新领域金融风险防控,督导怀化市内合作银行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知识价值贷款业务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怀化市科学技术事务中心为受托的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知识价值贷款工作,受理风险补偿申请,提出风险补偿建议,并按相关程序审定后上报;

(二)为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服务;

(三)负责数据统计分析、业务风险预警,建立调度、监控、预警机制,协助在贷项目监控管理,督促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对补偿后项目依法追偿;

(四)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对县级风险补偿资金组成进行调整。

(五)完成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相关规定,且与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各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由签订合作协议的各商业银行在怀化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相关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贷款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二)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确保贷款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知识价值贷款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对录入信息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及时向市、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书面报送不良贷款项目情况。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担保机构,是指合法开展科技担保业务、自愿遵守相关规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推荐备案,省科技厅公示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名单。合作担保机构应与省科技厅和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合作担保机构相关职责:

(一)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负责信用担保贷款项目的管理,对已代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三)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贷款企业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怀化市内并获得知识价值贷款的企业库内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库内的其他科技型企业,是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具体入库指标界定及所需佐证材料见附件2):

1.拥有一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包含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或二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2.全职员工中有1名以上博士学历(或者2名(含)以上硕士学历),或1名以上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3.研发费用较上年维持正增长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

4.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其他科技型企业在不低于本条规定入库条件前提下,由市科技局推荐入库,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库内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信用贷款、信用担保贷款或两者组合,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超过风险补偿限额的贷款不予风险补偿,多家银行放款的按录入贷款信息时间顺序累加计算。

第二十三条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合作银行应做好贷后管理,规范贷款企业资金用途,一经发现企业有上述不当行为的,由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贷款,不享受风险补偿。一年期(含)以内贷款到期后,符合银行风控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获得贷款的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严格遵守信用,主动披露风险,其贷款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企业科研诚信记录及其主要高管人员个人征信记录。

第六章 信用贷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分结果为重要参考,向企业库内企业发放的为期三年(含)以内的无需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担保责任不视为第三方担保)。合作银行应主动落实减费让利政策要求,贷款利率在放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下简称“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超过140个基点。

第二十六条省、市两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同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根据各合作银行、怀化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按知识价值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除以在贷余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不冲抵不良贷款余额,以下简称“业务不良率”)情况,分类建立机构熔断、区域熔断机制。发生知识价值贷款业务熔断后,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当业务不良率压降至熔断线以下时,可以申请恢复新增业务。

(一)机构熔断。若合作银行市级机构(含全市所有分支机构,下同)全市知识价值贷款业务不良率达到3%,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向其发送风险预警提示,由合作银行市级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风险情况说明报告;若合作银行全市业务不良率达到5%以上(含),暂停该合作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新增业务(续贷业务除外)。合作银行业务不良率下降至5%以下的,可以向市、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新增业务。

(二)区域熔断。若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业务不良率达到10%(含),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则向其发送风险预警提示(特殊情况该区域可申请下调业务不良率),该区域需出具风险说明报告,并于6个月内采取措施压降业务不良率,若6个月后业务不良率仍超过10%(含)的,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将实施区域熔断,该区域将不得新增贷款(续贷业务除外)。对于追加风险补偿资金或业务不良率下降至10%以下的,可以向市级运营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新增业务。

第二十八条信用贷款程序如下:

(一)入库企业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内部风控程序自主开展贷前审核,参考入库企业的知识价值评价结果,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政府部门、运营管理机构除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外,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贷款授信事项的审核;

(二)合作银行向库内企业发放贷款,并于发放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在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录入贷款信息(见附件3第一条)。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的贷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九条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申报。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积极与企业协商贷款还款方案,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逾期超过90天仍未全额收回的,由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起补偿申请,并将申请资料(见附件3第二条)报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审核。逾期之日起12个月内合作银行未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的贷款项目,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实施。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经怀化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商议,资料齐备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函(见附件4)及合作银行申报材料函告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材料不符的需书面反馈合作银行。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在收到同意实施省级风险补偿的意见后,应督促有关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及时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指定账号或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并将资金划拨凭证或经费拨付手续相关材料寄送市级运营管理机构,超出县级风险补偿资金限额的,从市本级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拨至合作银行指定账号。足额补偿后,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应将相关凭证寄送至省级运营管理机构。

(三)银行追偿。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应积极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原则上于6个月内向市、省两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诉讼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如合作银行收到追偿所得,应在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追偿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原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政府所得部分继续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章 信用担保贷款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担保贷款,是指合作担保机构为企业库内企业提供无抵(质)押反担保要求的信用担保服务,通过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信用担保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超过90个基点,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5%/年,单笔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银行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合作担保机构按不高于贷款金额的70%分担风险责任。合作担保机构应分担部分,除纳入再担保备案按既定比例分险外,根据《》(财金〔2024〕60号)、《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担保计划的通知》(国融担函〔2024〕184号)对不同类型企业设置差异化风险分担比例的精神,省级和怀化市分别按照不超过逾期未清偿本金余额的5%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可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相应调整。

对科技型企业中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省级和怀化市不予风险补偿;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和怀化市分别按照逾期未清偿本金余额的2%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科技型企业,省级和怀化市分别按照逾期未清偿本金余额的5%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有多重资质的,按照《》(财金〔2024〕60号)、《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担保计划的通知》(国融担函〔2024〕184号)规定最高风险分担比例对应的企业类型,确定省级和怀化市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

若信用担保贷款代偿余额(风险补偿资金不冲抵信用担保贷款代偿金额)超过信用担保贷款担保余额的10%(含)后,将暂停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10%以内,恢复办理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三条信用担保贷款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申请,银行参考入库企业的知识价值评价结果按规定发放贷款;

(二)合作担保机构于发放贷款后45个工作日内在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录入贷款信息(见附件3第三条)。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的贷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十四条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担保机构申报。信用担保贷款发生风险,合作担保机构完成代偿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发起补偿申请,并将申请资料报市、省两级运营管理机构审核(见附件3第四条),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两次;

(二)风险补偿实施。市、省两级运营管理机构分别对合作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资料齐备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经相关程序审定并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反馈给合作担保机构,同意实施风险补偿的,应在出具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至合作担保机构指定账号或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三)担保机构追偿。合作担保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应积极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如合作担保机构收到追偿所得,应在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追偿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原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政府所得部分继续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合作银行如已获得其他类别的风险补偿,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除叠加省财政风险补偿外不得重复申请其他类别省级风险补偿,严禁政策套利。一经查实,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六条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以及实施知识价值贷款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尽职合规免责制度,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对于已履职尽责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及相关部门可按照尽职合规免责有关规定免除相关工作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局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总体运作情况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上报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并提出评价结果使用建议。

第三十八条对于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风险补偿资金遭受损失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市科技局将向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建议,取消其下一年度参与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相关合作。对于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风险补偿不改变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和担保法律文件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到期后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2025年4月12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受理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其风险补偿按《怀化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怀科发〔2023〕15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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