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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涵盖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科技金融

文字:[大][中][小] 2025/12/26    浏览次数:85    
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四川省正式就《四川省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功能布局、体制机制等以法律形式固化,是未来指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条例明确了以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等为核心承载区的空间格局,并系统规定了从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的全链条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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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推进成渝地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扣建成科技强国的重要战略支点,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强化高端资源集聚,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深化开放创新合作,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各级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调度重大事项,并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重点领域。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管理、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战略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层面统筹下,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和工作措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明确本行政区内的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
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高端装备科技城等应当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发展建设规划。
第六条【功能布局】本省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突出以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高端装备科技城等为核心承载区,以成渝中线科创大走廊、川渝毗邻地区融合创新发展带为支撑,联动其他区域中心城市和重要节点城市,构建特色鲜明、协同高效、优势互补的协同创新格局。
西部(成都)科学城集聚高端创新要素,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构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场景应用、产业发展的创新生态,打造全国重要的创新驱动动力源。
中国(绵阳)科技城完善在绵科研院所服务保障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创新先行区。
推动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创新管理运行机制,集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力量和资源,打造学科内涵关联、空间分布集聚的原始创新集群。
推行“研发+转化”模式,增强成渝中线科创大走廊、川渝毗邻地区融合创新发展带对区域的创新引领,发挥辐射引领作用,形成协同创新长效机制。
第七条【创新平台基地】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整体布局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关键领域聚焦,完善平台建设、发展支持机制,强化重大创新平台与战略科技力量协同运行。
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服务保障国家实验室高质量运行,推进全国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
培育建设国家技术(新兴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八条 【研究型大学】本省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围绕重大战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求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加强科教协同育人、产学研协同育人。
鼓励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在专项资金、科技项目、岗位设置、人才计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九条 【科研机构】本省应当完善国家科研机构属地服务保障机制,支持提升原始创新策源能力。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完善适应科研规律的经费使用、人员编制、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为灵活的管理制度。
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健全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科技企业】本省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和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加大研究开发投入,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攻关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放资源和应用场景,建设跨领域协同创新平台,带动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支持创新型国有企业建设,健全国有企业原始创新制度机制,建立国有企业独立核算、免于保值增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
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
第十二条【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重点产业领域科研布局,增强体系化攻关能力,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构建富有特色和优势的现代产业化体系,服务提升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市场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加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建设,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支持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常态对外发布应用场景,征集技术供给方案,为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提供场景条件。
第十四条 【人才引育留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工作机制,加强多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深入实施省级重大人才计划,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人才专项,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的人才集聚培养功能,在科研领域发现和培养人才,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壮大高技能人才和工匠队伍。
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在创新外籍人才引进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外籍人才提供入出境、停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
第十五条 【人才评价流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健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服务】本省应当完善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投资活动,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优化国有创业投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
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支持运用贷款贴息、债券贴息、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依托创新积分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拓展创新积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持续推动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要素保障】市(州)、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下列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二)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对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导向、规划控制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按照《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三)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
(四)其他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配套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科技治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评价体系,完善科技奖励、收入分配等激励机制,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
第十九条【科研环境】本省应当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发挥重大科普活动示范引领作用,展示全省科技创新成就,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川渝协同创新】本省会同重庆市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协同合作机制,协同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共同争取国家层面支持,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事项,打造川渝创新共同体。
(一)共同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优化空间布局,以重庆、成都两大中心城市为核心,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成渝中线科创大走廊、川渝毗邻地区融合创新发展带;
(二)共同争取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带动科技项目、科技人才等资源一体布局;
(三)共同申报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联合实施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协同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四)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同促进机制,打造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联合打造川渝特色成果对接活动品牌,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
(五)共同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完善协同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协作;
(六)加强人才政策区域协同,共建人才培育和流动机制,推进评价互认、服务共享、人才共用;
(七)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科普资源跨区域开放共享;
(八)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共同举办“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深化科技人才交流、推进国际联合研发、促进国际技术转移;
(九)其他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区域与国际合作】本省应当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广泛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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