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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温州市各区县(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海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汇总(部分政策2025年底失效,具体政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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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温州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与“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条款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鹿城区
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上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新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规上企业奖励15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新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龙湾区
暂未发布相关政策。
(四)瓯海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五)洞头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乐清市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七)瑞安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八)永嘉县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复审的奖励5万元。
(九)文成县
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平阳县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规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非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参照重新认定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农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参照本条执行,规上企业含纳统的服务业、建筑业。
(十一)泰顺县
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规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的,在“小升规”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十二)苍南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8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上(含次年升规)企业奖励1万元。
(十三)龙港市
1.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农业企业参照执行,其中规上服务业和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视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余视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科技创新券扶持政策。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申领额度最高30 万元、其它企业申领额度最高10万元。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工农业设计、委托文献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按实际费用的30%抵用,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2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活动,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四)海经区
政策已失效,暂未发布新政策。
二、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三、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3-2025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5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5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5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5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二)地方审核。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协调小组印章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实地核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对新申请认定企业,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抽取不低于1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依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实地核查表》开展,核查情况须在《推荐汇总表》中注明。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五、有关要求
申报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5年当年获得,且对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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