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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正式施行新版《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标志着全市孵化载体建设进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新阶段。新办法清晰构建了从“县级备案”到“市级认定”,并可进一步申报“省基础/标杆级”、“国家标准/卓越级”的梯度培育路径。同时,明确了严格的年度绩效评价与动态退出机制。本文将为您系统解读这一关乎孵化器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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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鄂西区域性中心城市,全力服务全省建成支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科技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孵化器主要聚焦科技型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发展需求,通过整合多元资源要素,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孵化支持。其功能包括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活创新创造动能、降低创业失败风险、助力企业稳健发展,以创业拉动就业增长,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深度协同。
第四条科技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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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优化服务生态系统,构建多元主体参与、高效孵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孵化体系。其重点任务包括聚焦重大技术革新与标杆性产品研发,推动“创新与创业”“平台与服务”“科技与金融”的深度协同,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新兴产业赛道、未来产业布局及新型业态模式,为催生新质生产力、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标准制定、市级科技孵化器认定、评价监督及管理;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科技孵化器培育与管理;并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级和卓越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组织基础级和标杆级科技孵化器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科技孵化器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场地设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应不少于5年,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2.服务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
训的科技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3.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上一年度新增注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第七条申请市级科技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时间。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2.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场地地址不跨县(市、区)且不超过2个;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中试等设施;
3.投融资服务。上一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实际出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单笔不低于20万元),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不低于20万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不低于4家);
4.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低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8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持有科技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
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5.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上一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4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0%;上一年度至少2家在孵企业毕业;
7.合规要求。近2年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科技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
第九条企业从科技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认定程序:
1.主体申报。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市级科技孵化器标准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出具形式审查报告。
4.实地核查。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拟认定对象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实地核查报告报市科技局会议审定。
5.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孵化器实行统计和动态管理,各科技孵化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市级科技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对接活动等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每年开展1次市级科技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孵化器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基础级科技孵化器;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考核评价的,取消其市级科技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申报各级科技孵化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市级认定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诚信档案。评审等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以下
情形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1.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2.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3.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县(市、区)。
4.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公告撤销市级科技孵化器资格:
1.填报数据严重失实;
2.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4.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6.自行要求撤销。
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级科技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其他情形撤销的市级科技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科技孵化器需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科学调配创新要素,借助数字化工具提升孵化效率。同时,加强专业人才梯
队建设,健全创业导师制度,推行技术经理人模式。依托十堰本地产业优势,探索超前孵化与深度孵化相结合的创新模式,打造从孵化到加速再到产业化的全流程服务链条,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科技孵化器需增强加速功能,推行加速孵化专项计划,聚焦优质项目的重点培育,通过整合早期投融资支持、产品迭代优化、产业资源链接等全流程服务,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并孵化新兴产业集群。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科技孵化器培育、建设工作,在规划、场地、金融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科技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科技孵化器与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合作,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十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十科通〔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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