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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黄精企业必看】2026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指南:6大准入条件+11项权利义务+收回红线
徽州道地药材品牌保护迈入法治化轨道!日前,《“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是黄山市首部针对单味道地药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项管理规章,标志着“祁门黄精”区域品牌建设进入“有标可依、有章可循、有诉可执”新阶段。商标注册人祁门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全权负责审核准入、许可备案、跟踪管理、维权保护。许可使用期限3年,续展须提前30日申请;母子商标使用时,地理标志规格不得小于企业商标,且须排列在前。本文将为您独家拆解6大准入条件、5步申请流程、11项权利义务、6条收回红线,助您的企业合规获取“祁门黄精”金字招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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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祁门黄精的生产、经营,提高黄精产品质量,维护和提升“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结合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祁门黄精”第5类第67974158号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黄精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产品来源于申报并经核准的生产地域范围内,与《使用规则》要求一致。
第三条祁门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注册专用权,并推进“祁门黄精”区域品牌建设和保护。
第四条申请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心审核批准后规范使用。
第二章“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凡在祁门县境内生产加工黄精的中医药经营主体,自愿申请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六条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中医药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
(二)黄精来源于祁门县辖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要求;
(三)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中医药经营主体,其产品须达到《管理规则》中列明的品质要求;
(四)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第三章“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申请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中医药经营主体,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在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九条符合“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第十条未获准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中心需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也可以向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许可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被许可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中心提出续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对于有效期届满前已生产的库存产品,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并须在一年内完成销售或处理;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有权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有权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
(二)有优先获得“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关产品设计、技术工艺、项目设备等信息和咨询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中心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有权利提出“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管理、运作模式、品牌文化宣传、品牌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有维护“祁门黄精”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按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加工销售;
(三)积极配合中心及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等工作的监管以及项目申报、品牌宣传等活动,自觉接受监督;
(四)“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以“母子商标”形式使用,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商标之前或之上;
(五)“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建立“专人、专账、专柜、专档”管理制度,确保“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第五章“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中心作为“祁门黄精”公用品牌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一)负责《“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二)组织、监督“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三)负责对使用“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五)维护“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六)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中医药经营主体作出停止商标使用、限期缴回(或销毁)商标标贴标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和损失赔偿等处理。
第十五条“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对假冒侵权,或未经中心许可,擅自使用与“祁门黄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祁门黄精”地理标志使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使用权予以收回:
(一)在使用期间出现不良诚信记录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通报曝光;
(二)有损害“祁门黄精”品牌形象的不规范行为,在行业中和社会上被通报曝光;
(三)产品在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抽检中因质量等问题被通报曝光;
(四)明显违反或不执行本管理办法,超出授权使用权限,套用、乱用包装损害品牌形象,经中心通知或通报仍不进行整改、不服从本中心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经中心研究需要收回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祁门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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