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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直达!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条件和奖补资助、材料时间攻略

文字:[大][中][小] 2026/3/4    浏览次数:88    

红利直达!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条件和奖补资助、材料时间攻略本次申报严格遵循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需注册满1年、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研发费用达标,入选企业可享受分级补贴(首次认定最高80万),叠加研发费用补助、个税返还、知识产权服务等多重福利,通过江北新区企业服务平台可实现“一站式”申报,实行动态管理与精准帮扶,为新区企业申报高企、享受政策红利提供全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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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补资助

本次补贴实行“分级奖励、叠加赋能”原则,覆盖高企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市外迁入全场景,具体标准如下:

- 首次认定奖励:市级补贴20万元+区级补贴60万元,合计最高80万元一次性奖励,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 重新认定奖励:企业高企资格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区分市、区层级,统一由新区统筹发放。

- 市外迁入奖励:市外有效期内高企整体迁移至江北新区,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助力企业快速落地发展。

 

- 叠加福利:①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返还,降低企业税负;② 研发保险补贴,最高可获10万元补贴,覆盖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专利保险等领域;③ 同步享受研发费用补助、个税返还、知识产权服务等配套支持。

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一)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北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批次及时间

江北新区分四批次受理今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8月左右,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

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输入报备号进行报告防伪查询。

4.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3。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平台街道初步审核

各产业平台、街道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4),对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的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上报。

请各产业平台、街道于规定时间前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一式一份,加盖平台、街道印章)报送至新区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建议企业提供专项说明。

11.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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