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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每娃奖补800!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条件流程及补助!《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6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细则明确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流程、补助政策及监管机制,覆盖公办、社会办托育机构及幼儿园托班。核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 800 元,按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核算(满 15 天 800 元、10-14 天 400 元),由 “补托位” 调整为 “补人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实行分类限价收费与全流程监管,强化质量安全与信用约束,切实降低家庭育儿成本,推动托育服务普惠可及,助力 “一老一小” 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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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决策部署,衔接省级政策要求,优化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切实减轻家庭托育负担,成都市卫健委联合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我市2023年在全省率先出台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补助政策,截至目前已累计认定普惠托育机构514家、普惠托位 3.04万个,落实补助资金2.08亿元,有效扩大普惠托育供给、降低家庭育儿成本。
2025年7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出台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该办法在收费标准、补助方式上与我市原有政策存在差异。为做好省市政策衔接,进一步优化托育服务结构、提升普惠托位占比,满足家庭普惠托育需求,市卫健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政策调整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调整优化我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补助政策,将‘补托位’调整为‘补人头’,按入托婴幼儿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补贴”。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起草充分准确把握省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借鉴上海、杭州等先发城市经验,结合我市托育服务发展实际与前期普惠托育机构营运补贴实施经验,由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区(市)县与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实施细则》。
三、起草依据
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5〕2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
3.《成都市托育服务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237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四条,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适用范围、统筹投入机制,厘清卫健、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机构认定:明确认定主体和认定范围,围绕依法登记备案、合理定价收费、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四个方面明确认定条件,规范自愿申请、审核公示、认定公布的认定程序,明确认定报备要求和2年的认定有效期,同时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按原办法认定的机构需按新细则重新认定。
第三章补助政策及申领流程:全市统一标准,按全日托在托婴幼儿每人每月800元发放运营补助,按出勤天数差异化核算;资金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明确申报、审核、公示、拨付全流程与时间节点。
第四章退出机制:区分自愿退出与资格取消情形,明确8类取消资格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有关部门移交违法犯罪线索。
第五章资金监管:要求机构开设对公账户接收补助,明确资金使用禁止条款,强化部门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明确政策解释权、施行时间、有效期,同步废止原有政策。
五、特色亮点
(一)补助方式更精准,改“补托位”为“补人头”。打破原政策按托位补助模式,改为按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补助,激励托育机构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提高入托率和托位使用率。
(二)补助标准大幅提高,保障力度全省领先。将补助标准从原每月每托位30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800元,远高于省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有效缓解机构运营压力,降低托育服务价格,减轻群众托育负担。
(三)收费定价更规范,贴合家庭承受能力。严格对标省级收费标准,按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分类设定收费上限,同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保托育服务价格普惠可及。
(四)全流程监管更严格,资金使用更安全。建立“日常打卡+数据比对+现场核查+定期抽查”监管体系,明确补助资金使用禁区,对失信、违规、虐童等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与婴幼儿权益。
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川卫规〔2025〕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以及《成都市托育服务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三条 (投入机制)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托成本、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卫健部门职责)市卫健委统筹指导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以及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配合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相关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
第二章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第六条 (认定主体)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同级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以及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认定范围)本细则所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八条 (认定条件)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合理定价收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基本服务费实行属地政府指导价管理。暂未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开设的乳儿班、托小班、混龄班、托大班,基本服务月收费标准应分别不高于所在区(市)县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60%;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可参照执行本园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或在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与后续正式收费标准的衔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地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后,基本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伙食费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
(三)质量有保障。托育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质量要求,规范科学开展托育服务。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在托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四)运营可持续。托育服务机构运行良好,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虐待伤害婴幼儿等负面影响事件。
第九条 (认定程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愿申请。自评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自愿向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提交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收费凭据、承诺书等材料。新备案机构在完成备案后即可申请。
(二)审核公示。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认定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区(市)县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目录,并向被认定的机构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的认定书。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将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机构名称、办托地址、收费标准、托位数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使用成都市托育服务智慧管理平台对入托婴幼儿出勤情况进行打卡登记,作为申报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 (认定报备)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向市卫健委报备,市卫健委按规定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备。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按原《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成发改社会规〔2024〕282号)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需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第三章 补助政策及申领流程
第十二条 (补助政策)全市执行统一的补助政策和标准。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截止满3周岁当日),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运营补助。
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
每名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照800元予以补助;达到或超过10天但少于15天的,按400元予以补助;少于10天的,当月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不纳入补助)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普惠托育与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起始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本细则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助从2026年1月起开始计算。新增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补助,自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级财政按统一规定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区(市)县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4〕39号)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
第十六条 (申领流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日常数据报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婴幼儿出勤记录表(见附件),报送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通过成都市托育服务智慧管理平台对婴幼儿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同时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日常数据作为后续补助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机构申报。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提交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运营补助申请表、收费凭证、婴幼儿出勤记录表等材料。
(三)县级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抽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当期应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其中,幼儿园托班由各区(市)县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共同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社会公示。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拟补助机构的名单及补助人数、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拟补助的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备。
(五)资金拨付。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当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分别将当年1—6月、上年7—12月补助资金拨付至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银行对公账户,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资金预算) 每年3月底前,区(市)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将上一年度资金结算和本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报送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并做好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上一年度资金结算和本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和收托情况计发补助资金。
对停止办托的,机构应在补助资金发放前1个月内完成在托婴幼儿退费或妥善安置转移后,再计发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取消资格)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嫌违法犯罪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违法犯罪线索。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未按属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基本服务费,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机构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伤害婴幼儿等事件;
(四)机构发生安全、卫生健康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格,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六)机构虚假编造婴幼儿出勤记录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七)对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的安全、卫生隐患以及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限期整改;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资金监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接收运营补助资金。对公账户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报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公账户应同步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接受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监督。
区(市)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与使用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抽查,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规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税金、清偿债务等非运营性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直接用于托育服务用途。
第二十二条 (行政违法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开通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效力规定)本细则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细则施行后原《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成发改社会规〔2024〕2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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