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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安徽中小企业每年可领20万创新券!研发检测、仪器共享都能用,附申请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6/6/5    浏览次数:13    
近日,安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政策明确: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可获20万元财政后补助,用于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的研发服务、大型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营收≤2亿元)、独角兽(潜在)企业、省级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本文将用大白话为您拆解谁能领、领多少、怎么用,建议所有科技企业老板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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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先付后补、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安排专门资金设立地方创新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创新券通用机制,积极发挥创新券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创新券服务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和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依托安徽省科技大脑(“省科技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的注册、申请、初审和推荐,开展相关宣传培训。
第八条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兑付和服务活动,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须在省内注册,且不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3.独角兽(潜在)企业;
4.省级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
第十条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须在服务平台备案入库。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入库与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中央在皖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省级科创平台体系白名单内的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和标杆科技服务商(含优秀),自动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在服务平台备案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沪苏浙已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机构。
(二)审核入库:其他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原则确定入库资格。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纳入服务机构库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
1.开展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研发服务的,应是拥有市级及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机构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是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成员单位。
2.开展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等;或是国家、省、市布局的超算中心。
3.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4.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CNAS等资质。
第十一条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有隶属或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机构的服务。
第四章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企业须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信用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科技创新项目需要,在服务平台领取所在年度创新券,选择服务项目后,通过线下方式联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交易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兑付申请材料,合同金额、发票总金额和银行回单总金额须保持一致。服务结果包括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和取得的实质性成果文件,并加盖企业和服务机构公章。所在年度的创新券只能用于兑付当年付款的服务。
第十六条创新券兑付金额按不超过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核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兑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原则上企业在使用创新券年度单笔服务兑付金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不予兑付。
第十七条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信用状况、兑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实施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中的用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关联关系进行审查,并定期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初审通过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省科技厅信用复核、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将兑付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统筹规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加强对入库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价。对服务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信用状况及其它情况等,对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差、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对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入库资格。
第二十条省内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创新券服务,创新券工作情况将作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并依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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