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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金融 “五篇大文章”,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湖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委金融办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设立,重点支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融资担保增信与风险补偿、普惠金融、大学生创新创业、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综合运用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源投向中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办法明确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全流程机制,强化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持续优化全省金融生态,服务 “三高四新” 战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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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南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完善金融服务奖励资金、金融“五篇大文章”奖励资金、资本市场建设奖补资金、融资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资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奖励资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奖补资金、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省级配套资金等支出方向。省财政厅可会同省委金融办等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动态调整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金融产业发展,优化金融服务,有效增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创业主体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保障,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资金文件、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兴建楼堂馆所、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或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支出奖补资金。
第二章完善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第六条为完善金融服务,弥补金融短板,对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中央驻湘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农村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省级金融重点平台等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章金融“五篇大文章”奖励资金
第七条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领域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金融“五篇大文章”综合奖励
对银行机构支持金融“五篇大文章”信贷投放力度进行考评,分档奖励。
(一)参评资格
申请奖励的银行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占本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
2.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高于全省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3.本行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须大于0。
(二)奖励标准
对满足参评资格且考评得分排前10名的机构进行奖励。其中,排名第1-3名的机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排名第4-7名的机构,每家给予300万元奖励;排名第8-10名的机构,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考评指标体系
考评总分由上年度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增量和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两部分构成,其中:上年度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增量权重为60%;上年度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权重为40%。
各机构考评得分=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增量得分×0.6+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得分×0.4。
1.上年度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增量指标及计分。上年度贷款增量为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的当年增量。满分100分。排名第1-5名的,得10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70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50分;排名第16名及以后的,得35分;增量为0或负值的,得0分。
2.上年度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指标及计分。上年度贷款增速为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满分100分。高于全省银行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余额平均增速的(含高于不超过全省银行机构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得基础分50分,每高于全省银行机构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加5分,直至加到100分;0-全省银行机构平均增速(含)的,得35分;0或负增长的,得0分。
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考评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总分相同,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同比增速较大者优先。(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第九条科技金融奖励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按照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及国有银行组、股份制银行组、非法人城商行及法人银行组三个组别,每组排名前2的每家奖励50万元。(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第十条绿色金融奖励
对在全省范围内展业的中资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省农信联社、省内地方城商行、异地城商行长沙分行、民营银行,年度绿色金融评估为优秀(两次半年度评估均为优秀)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银行,两年内不重复奖励。(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第四章资本市场建设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省内中小企业在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利息、担保费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资本市场重要主体给予适当运营补助。
第十二条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债券发行补助。在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非金融主体,除平台公司外,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按不超过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民营企业补贴期限延长至5年。对在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的非金融主体,除平台公司外,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单笔债券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贴息补助和担保费补贴不叠加享受。
(二)资本市场重要主体补助。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等重要主体,综合考虑承担国家试点改革任务及省委省政府重点专项工作、工作成效及运行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融资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加小微企业、“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以及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
1.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业务、省级备案业务或者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额度不足导致不能备案的业务,代偿率在5%以内部分,原则上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财政、省再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市县财政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财政、省再担保公司承担的40%部分,除省再担保公司承担5%,其余部分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2.融资担保保费补贴。对单笔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含税)不高于1%的政策性常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0.75%给予保费补贴;对线上标准化政策性批量担保业务,按照0.8%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保费补贴,且最高不超过0.3%,每家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再担保费补贴。对实施减免政策的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对减免部分给予补贴,对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给予0.2%再担保费补贴;对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给予0.15%再担保费补贴。
国家和我省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单户在保余额,专项担保产品(含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保费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担保期限根据实际承保时间计算,中长期融资担保业务可分期申报,按年度给予保费补贴。
(二)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
1.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对合作银行机构发放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由试点地区根据适度原则安排本区域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省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省级补偿资金,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在单个试点地区的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年末余额应不低于该试点区域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年末总额的10%。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80%由省、试点区域风险补偿资金等比例进行代偿。同一试点区域每家合作银行发放的单家企业贷款代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合作银行获得代偿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贷款余额的5%。
2.“潇湘财银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对合作银行按照“白名单”为试点地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其他行业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统称“潇湘财银贷”),省财政与试点地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建立定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本章条款风险补偿条件的融资业务,省财政按约定比例代偿后,各相关金融机构要负责积极追偿,追偿所得款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
第六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在落实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处理成效、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等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处理成效奖励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金融活动,强化打早打小,对在落实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奖励。
根据全省年度举报奖励数量、奖励金额,并结合各市州人口规模,对综合排名靠前的4个市州政府办(金融办)、12个县市区政府办(金融事务中心)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计算公式:举报奖励推动风险化解成效得分=(举报奖励数量得分+举报奖励金额得分)×人口系数。
举报奖励数量得分:通过举报受理(落实了举报奖励)有效化解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每落实一起举报奖励得1分。举报奖励金额得分:每奖励1000元得0.5分。人口系数:市州层面,人口系数指上一年度以常住人口最多市州基准分为1分,人口每少100万增加0.2分;县市区层面,人口系数指上一年度以常住人口最多的县市区基准分为1分,人口每少10万增加0.2分。
存在对省委金融办下发的风险线索排查处置不力、推诿扯皮,风险情况虚报、瞒报、漏报,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不及时等情况的地区,不得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处理成效奖励申报。
(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奖励
为加快推动非法集资案件打击处置,对在存量案件化解、跨区域新发案件打击中表现突出的市县给予适当奖励。
对排查出的涉非风险均已处置到位的市州、县市区,按照年度存量案件结案率及处置化解时长进行综合排名,全省排名靠前的3个市州政府办(金融办),10个县市区政府办(金融事务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存量案件化解得分=(当年结案数量/存量案件总数)×案件平均处置时长系数,立案3年及以内处置结案的系数为1,每增加1年系数减少0.1。
对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牵头打击跨区域(跨市州及以上)新发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成效的市州或县市区公安局,经省委金融办和省公安厅认定后,给予奖励50万元。对省委金融办、省公安厅下发风险提示、督办或约谈的案件,未及时立案打击或风险处置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不得参与奖励申报。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奖励
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发挥地方金融稳定器作用。对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业务,按照其年度资金投放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为鼓励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更多奖补资金投向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我省大学生创业保险、创业贷款、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等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八条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大学生创业保险奖补。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大学生创业相关保险产品,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产品责任、职业责任、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费用损失、创业失败等提供风险保障,由省财政按不超过保费的50%给予补助。此外,对全省统一开展、省级层面统一投保的大学生创业保险试点给予全额保费补贴。
(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补助。对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入板企业数量,规范、培育、孵化具体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奖补。
(三)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补助按已有政策执行。
第八章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省级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省级配套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资金申报评审。本办法各支持方向的申报工作分别由各相关单位组织,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次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其中第二章至第七章(不含潇湘财银贷)由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组织,第五章潇湘财银贷部分及第八章由省财政厅组织。
申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向同级财政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附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项目法分配)。市县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审核,在当年申报文件通知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提出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被列入信用湖南网失信名单的机构不纳入奖补范围。
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如机构涉嫌违法违规,应该取消申请资格。形成初步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常年安排的支出事项要按规定提前下达资金,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稳定的,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按项目法分配的,要提前启动项目申报、公开公示等前期工作,尽量将能够完成分配工作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市县或项目单位。
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分别对各自牵头组织申报、评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统筹考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已提前下达资金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涉及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按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待财政部审核批复并下达中央资金后,省财政厅在30日内结算下达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和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依法在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当地财政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及其绩效目标(项目法分配),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公示、公开。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对财会监督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举报反映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及时追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下年度不予受理相关使用方向财政资金申请。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相关主体三年内专项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时公开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型企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是指再担保公司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按照规定比例给予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融资提供担保后,在融资到期时,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纳入再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再担保公司依据再担保合作协议或合同按规定比例对其代偿进行风险分担后,由专项资金对再担保公司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是指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十家单位《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金监发〔2022〕77号)规定的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未列入本办法但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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