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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闲置老厂区!长沙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申报条件程序和补贴材料实施办法!长沙市印发《长沙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老旧厂区范畴,区分政府主导成片更新、市场主体自行更新两类模式,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原则。文件创新设置用地复合利用、过渡期管理、规划指标弹性适配等支持政策,简化改造项目审批约束,妥善处置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植入科创、文创、商业、租赁住房等新业态。通过规范改造流程、健全监管机制,推动 “工业锈带” 转型为 “生活秀带”“创新空间”,助力长沙建设 “四精五有” 现代化大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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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盘活利用老旧厂区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49号),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老旧厂区,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工业园区管理范围,且原生产无法继续实施的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特色工业遗存等相关存量空间、设施及所在用地。
第二条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引领、招商先行、市场运作、激活存量、统筹更新”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居环境局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本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的基础数据调查、专项体检和更新改造方案审定,以及统筹协调搬迁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二章 更新改造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对象为老旧厂区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老旧厂区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老旧厂区用地整合实施更新改造,重点用于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其中,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规划不能单独建设的,依法依规按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将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一并纳入更新改造。
第五条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分为政府主导成片更新、市场实施自行更新。
政府主导成片更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统筹老旧厂区用地及周边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地块,打造城市更新片区。
市场实施自行更新由权利人结合老旧厂区场地实际和新经济发展趋势,严控“大拆大建”,以“保护优先,少拆多改”为主,按照“留改拆”的优先顺序,聚焦产业资源更新及导入,实现老旧厂区更新;包括土地权利人自行更新、相邻地块权利人联合更新、企业收购更新、土地权利人通过选取市场改造主体的方式合作更新等情形。
第六条老旧厂区更新改造中涉及的工业遗址、厂房等不得随意迁移拆除。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七条对于暂不具备更新条件的老旧厂区,鼓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依规通过收储回购等方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统筹多种路径盘活利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程序
第八条经依法依规确定更新主体后,由更新主体负责对老旧厂区进行专项体检、开展更新意愿调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已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立项、规划、建设、消防、验收、商事登记等审批监管事项。
第九条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当按规定对二次装修消防设计、装修材料等进行消防评估和检测,依法依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质量安全鉴定。
第十条市人居环境局牵头组织对更新改造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检视政策执行效果,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工作经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鼓励依法依规对老旧厂区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建设和复合利用。
在保障公共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于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依法依规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改造。
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征而未拆的房屋产权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制度等前提下,支持在老旧厂区内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需要开展用地类型转换和复合利用,合理增加产业和配套建筑容量。鼓励研发、设计、创意、办公、商业配套和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布局,实现公共设施共享。
第十三条利用老旧厂区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可适用过渡期支持政策,即五年内(不含建设期)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根据更新改造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暂不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工业用地依法依规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
过渡期届满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老旧厂区存量土地和房产资源,依法依规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其余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鼓励老旧厂区结合绿色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要求,规划一定区域用于补齐周边社区建设短板,整合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管理设施、社区管理设施、体育运动空间等。
第十五条对于确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的老旧厂区,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情况下,支持利用老旧厂区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纳入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审。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依法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金融配套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老旧厂区更新改造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出让(含带方案公开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公开出让方式的,可将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配建诉求、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及履约监管协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可依法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并联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对于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土地使用人可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或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在缴清土地价款的情况下,对于可分割的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可按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项目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在规划条件之外,对于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项目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项目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二十条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的消防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不具备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条件时,更新主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根据改造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制定确保消防安全的防火技术方案和措施,依规报请具有审批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达到现行强制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老旧厂区更新改造评估机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培育一批优秀示范项目,对于更新改造成效显著的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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