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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财政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四川省出台《中央财政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资金分配规则、拨付流程、使用范围、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资金由县级统筹,支持畜禽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疫病防控、粪污资源化利用、饲草基地、冷链仓储、畜产品加工等产业项目,持续夯实全省生猪、牛羊产能基础,保障肉品市场稳定供给,推动川内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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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418号)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奖励我省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以下简称调出大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和由省级统筹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办理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调出大县要加强资源统筹,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严禁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六条 中央财政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包括提前下达资金)按规定直接下达。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依据“集中使用、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由财政厅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程序报审后下达。
第七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主要安排给未获得中央财政当年奖励的县(市、区),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到县,选取过去三年分县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3项因素,分别按50%、25%、25%权重进行测算,按照综合评分结果依次确定纳入支持范围的县(市、区),并结合市县综合绩效结果调整确定相应的奖励金额;对首次进入全国前500名的生猪调出大县或前100名的牛羊调出大县,按其获得中央直接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激励;支持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县(市、区)。
第八条 每个获得省级统筹奖励的县安排资金不高于中央财政直接分配到县的最低奖励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过去三年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十条 对上年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我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规定的红色区域的县(市、区),暂停安排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文件后,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调出大县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依规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绩效和监督
第十三条 调出大县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奖励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调出大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奖励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奖励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除涉密信息外,资金分配结果应当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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