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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五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核定申报条件材料及补助流程办法征求!为落实国家 “十五五”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省内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高校、外资研发中心等主体免税资格认定,安徽省起草《“十五五” 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核定办法(征求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享惠主体范围、申报材料、部门联合核定流程、名单管理、动态核查及免税监管要求,符合条件主体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本文梳理征求稿核心条款、意见反馈渠道与时限,助力各相关单位研究反馈、提前筹备主体核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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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支持我省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省本级核定《办法》。
第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税务部门和合肥海关核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以及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核定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见本《办法》第七条。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省税务和合肥海关根据《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1〕98号),核定省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
第四条 享惠政策的科研院所应列入为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或清单。
第五条 列入为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或清单内所属的研究生院、图书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单独申报,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可由其法人单位申报。
第六条 享惠政策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省及所属设区的市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二)符合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三)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四)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技术服务等所需的条件和人才团队;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享惠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享惠政策的省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信息与战略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二)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所需的基础条件和人才团队,即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享惠政策的主体名单核定釆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半年内(不低于6个月)从业人员薪金发放表等;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根据本核定《办法》中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结束后,将核定名单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向相关享惠主体通告核定结果。
第十一条 享惠主体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次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次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以后享惠主体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依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口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享惠主体发生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函告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通告相关主体。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名单核定的,经省科技厅查实后,撤销其免税资格,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合肥海关。申请单位在进出口活动中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合肥海关及时函告省科技厅,撤销其免税资格。省科技厅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有效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科技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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