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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50万奖补!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材料条件及补助流程汇集!深入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助力成都制造强市建设,本年度成都市智能工厂与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开启申报。项目面向市域内已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支持 5G、数字孪生、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落地应用,获评数字化车间可获 30 万元奖励、智能工厂最高奖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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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制造强市战略部署, 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规范全市智能工 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 车间的认定。
第三条认定原则。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 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 认定工作。
第四条管理责任。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 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审核推荐、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工厂条件。申请认定成都市智能工厂需具备以下条 件:
(一)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税收解缴关 系在本市的企业;
(二)工厂所在地在成都市,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智能化制造:工厂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装备、 —2—
能源、技术资源支撑等方面开展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程度处于行 业较好水平;
(四)新技术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 积极探索5G 、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 并在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
(五)新模式应用:工厂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 积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 数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
(六)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 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 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产品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社会经济 效益显著。
第六条车间条件。申请认定成都市数字化车间需具备以下 条件:
(一)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税收解缴关 系在本市的企业;
(二)车间所在地在成都市,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数字化制造:车间在工艺设计、生产资源、制造装备、 制造运行管理、车间信息交互、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数字化建 设,数字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
(四)新技术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极 探 索 5G 、人工智能、数字孪生、标识解析等新技术应用,并在
融合应用中成效突出;
(五)新模式应用:车间在生产制造、数据集成等环节,积 极探索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 字化管理等创新模式,并在一种新模式应用中成效突出;
(六)车间数字化改造(建设)完成后,实现单位产品成本、 产品不良率有效降低,生产效率、能源资源利用率、设备综合利 用率、销售增长率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发布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申报通知,明确认定工作具体要求。企业按照自愿申报 原则,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市经信局市新 经济委推荐上报。
第八条评审认定。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受理并进行形式审 查后,组织专家按照《成都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要素》 (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经内部审核、挂网 公示等程序后发文认定。
第九条直接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成都 市智能工厂:
(一)获评全球“灯塔工厂”;
(二)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三)通过验收的成都市智能制造类“揭榜挂帅”项目。
第十条优先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认定为成都 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一)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 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物联网赋能行业 发展典型案例(智能制造应用方向)等项目;
(二)获评四川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示范、 “5G+工业互联网”标杆等项目。
第十一条排除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成都市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或 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经验推广。被认定为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企 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局市新经 济委开展交流学习、宣传推广等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 作用。
第十三条更名程序。成都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发生更 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审核并上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申请调整智能工厂或数字化 车间名称。
第十四条撤销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区(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审核通 过后撤销其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自行申请撤销;
(四)根据其他规定需要撤销称号的。
第十五条其他情况。同一企业只能在多个数字化车间或一 个智能工厂中任选其一进行申报。数字化车间升级改造后可申报 智能工厂。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支持奖励。对认定为成都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 间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并颁发相应牌匾。同一企业若 有多个车间被认定为成都市数字化车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智 能工厂的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补差奖励。成都市数字化车间如后续被认定为成 都市智能工厂,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 效期3年。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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