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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征求认定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补助分析!为规范铜陵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立项、实施与管理,完善全市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体系,《铜陵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邀市内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专家围绕项目申报流程、支持方向、经费管理、验收评价等条款建言献策,助力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相关单位可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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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级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以下简称指导类项目)管理,统筹各行业科技研发资源,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加大自主研发投入,规范研发投入归集,鼓励全社会自主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民生保障深度融合,依据《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铜科〔202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类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不安排市级财政科研经费,全部研发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台账统一管理。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结论可作为科研考核、职称评审、科技成果登记、研发费用归集的有效依据。项目重点支持生命科学、医疗卫生、食药安全、节能减排、资源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养老服务、农业科技、应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学探索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涵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变更、验收和信用管理等全流程,是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达成预期目标成果开展的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指导类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并发布指导类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按程序批准立项;
(三)会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指导类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科研信用管理;
(五)统筹项目变更、终止和验收备案管理,可直接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实施;
(六)其他与项目监督检查相关事项。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为县区(铜陵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核和择优推荐;
(二)会同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日常联络和材料初审,对项目重大事项进行初审报送;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验收具体实施工作,验收过程接受市科技局监督;
(四)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
(三)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自筹项目资金,建立研发辅助账,规范归集研发投入,按规定纳入R&D统计,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重大进展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筹备工作,确保报送验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七)接受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八)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主要职责:
(一)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依规使用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四)完整留存科研原始记录,做好研发过程留痕,如实反映项目研发进程、自筹经费使用情况;
(五)规范编制项目科技报告、经费决算报告,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六)配合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履行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相关义务,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立项等环节。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结合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指导类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铜陵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科研实施与管理能力,能够保障项目实施条件;
(二)项目主持人为申报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科研能力,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硕士及以上学位;
3.中级职称且拥有相关领域创新成果(专利、品种、技术报告等)。企业、涉农经营主体申报,可结合实际研发能力适度放宽职称学历条件,但应具备良好科研信誉;
(三)申报限制:
1.同一项目主持人年度内原则上仅可申报1个项目,严禁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2.主持人尚有未验收市级科技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限制申报;
3.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时,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生命科学、医疗卫生、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以及对社会、环境存在潜在风险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及违约处置要求。未签订承诺书的,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指导类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评审制度。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原则上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确有需要可按程序聘请库外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可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提出拟立项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予以销项处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应按要求签订任务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应与申报书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严格执行任务书约定,制定实施方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基础研究类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本类项目不统一组织中期检查,以承担单位自主过程管理为主;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或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变更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实施周期或核心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技术路线、次要参与人员、合作单位等一般事项的,由承担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按照下列情形分类处置: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到期3个月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限)提交书面终止申请,说明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情况。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评价并公示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可予以终止,不记入科研失信记录:
1.国家、省、市产业、科技等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市场、原材料、核心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撤销;
3.经实践验证技术路线不可行,无法实现既定进度且无改进空间;
4.国内已出现同等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
5.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二)对探索性较强的基础研究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已勤勉尽责,因科学探索不确定性、技术风险未能完成任务书目标,不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可予以尽职终止,不记入科研失信记录。
(三)出现承担单位倒闭、破产、长期失联,或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申请验收、拒绝验收等情形,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批后予以终止。因非正当理由造成项目终止的,项目主持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送验收材料。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目标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仅允许延期1次,最长延期12个月;提前完成的项目,可在任务书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内容与考核目标为依据。市科技局可直接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验收。无论采取何种委托方式,市科技局对验收程序、验收结论进行备案并办理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承担单位填报,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送市科技局办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保密。
专家组由技术、财务类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占半数以上,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技术专家应当具备高级职称,熟悉本领域科研与成果转化工作;财务专家应具备会计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科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与项目验收。验收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流程:
(一)项目完成技术研发与总结后,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全套材料,项目主持人对全部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全套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三)受委托开展验收的第三方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收到完备验收材料后,应在项目期满6个月内完成验收,将全套验收资料及验收结论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供验收专家组审查: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取得成果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取得的直接、间接效益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等。
(三)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情况;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情况;与国内外同类研究项目或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技术指标、产品性能价格对比情况等。
(四)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
(五)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的资料等。上述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六)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不设置整改环节。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类。
(一)全部完成任务书约定核心考核指标的,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
2.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实或造假;
3.擅自改动任务书既定考核目标和研究内容的;
4.项目到期超过6个月,未事先报告且不申请验收的。
(三)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已勤勉尽责,不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因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全部指标的,予以“结题”,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纸质、电子全套项目档案,完整归集项目全周期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 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受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科技局制度规范实施,验收全过程接受市科技局监督。
第三十条 验收专家、工作人员履职失当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科技项目评审、验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通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本类项目无市级财政经费,不开展财政资金追缴,仅实施科研信用惩戒。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项目终止、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禁止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1.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不同市级科技计划;
2.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环节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现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