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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链主企业牵头+产业链协同!2026安徽省创新型产业集群预申报时间(9月30日前)要求及材料程序好处

文字:[大][中][小] 2026/9/22    浏览次数:54    

2026年度安徽省创新型产业集群预申报通道正式开启,申报方向覆盖全省13个重点主导产业赛道,集群培育成功后最高可叠加千万级省市专项扶持资金。指南明确本次预申报的主体要求、核心准入维度与前期筹备要点,帮助各地园区、链主企业提前完成摸底梳理,抢占正式申报的优先推荐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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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创新型产业集群预申报时间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培育认定的 国家级产业集群,是由企业、研发单位、服务机构分工协作、协 同创新,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创新生态优、创新融合效 果好、技术贡献度高、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是我国在重 要产业领域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战 略性载体。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创新型产业集群相关 工作部署,提前做好我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准备工作,现就有 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请各市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统筹谋划、压实工作,坚持创新引 领,强化部门协同,组织指导辖区相关开发区对照《创新型产业集 群建设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编制《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于 9月30日前,将《XX市创新型产业集群拟申报情况汇总表》报送 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新技术处)。

安徽省创新型产业集群预申报材料

1.  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2.  重点企业资质证明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  主要研发和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4.  主导产品的专利证书

5.加盖公章的申报书封面

6.  其他可证明集群产业发展优势的支撑材料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 步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管理和创新发展,优化提升传 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推进 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研发单位和服 务机构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不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  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创新生态优、创新融合效果好、 技术贡献度高、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应紧扣国家重点产业 发展方向,因地制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带动 区域经济发展,着力构建创新引领、优势互补、多元融合的 集群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宏观指 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等,开展认定、监测和 评估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 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六条创新型产业集群须满足以下五方面要求:

(一)具有较强科技供给能力。 创新型产业集群拥有较 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新产出成效明显,尤其在基础前沿和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布局多层次创新平 台,推动创新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拥有与主导产 业相关联、省级及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 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具有较强企业创新能力。 创新型产业集群内企业 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体  现了主体作用,密切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总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数占比 不低于1/3;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4%。

(三)具有较强成果转化能力。 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 转移体系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效,搭建了概念验 证、中试熟化、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投融资对接等平台, 开展了市场化、专业化成果转化孵化服务;拥有省级及以上 的孵化器、中试验证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 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

(四)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 创新型产业集群主导产业 已纳入国家级产业发展规划,竞争优势、产业特色明显,对 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围绕主导产业方向,构建 了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培育一批优势骨干企业,并推动大 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300亿元。

(五)具有较强的治理服务水平。创新型产业集群内公 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集群运营管理与服务保障水平较高, 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 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 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 重大问题的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完成国家及地方 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要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按照持续培育、自愿申报、 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各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  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申报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在市级区划范围 内,原则上应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以《中国开发区 审核公告目录》为准),由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创新型产业 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所辖师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受 理,建立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扶持政 策,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条省级主管部门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从省 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中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认 定工作,对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进行评审,择优形成集 群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统 筹指导,健全政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重大项目、创新平台、 投资基金支持集群发展。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集群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产 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对集群开展统计调查和 监测分析,支撑政策改革和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规范招商引资各项工作要求下,统筹区域内金融、科技、产业、 土地、人才、数据等政策,开展制度规范和管理机制等方面  的创新工作,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场景、业态等  新范式、新模式的针对性支持。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给予一年 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

(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主体、主导产业等发生重大 变化未及时报告的;

(四)不按照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提交统计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 税、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创新型产业集群预申报是全省构建优势产业生态、抢占未来产业赛道的重要前置布局,通过提前摸排储备优质集群,能够精准引导各地聚焦细分赛道深耕厚植,打通“龙头引领、配套协同、创新赋能”的产业发展路径。符合条件的园区与产业主体可抢抓本次预申报窗口期,提前梳理产业优势、完善培育规划,顺利纳入省级储备培育体系,为后续集群正式认定与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助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能级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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