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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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已正式落地,有效期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申报通道从2026年10月起每月1日至10日开放,持续受理至2027年4月10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即可线上提交申请,无需重复申报已在系统内显示“已审核”的存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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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界定,以及企业申报进入名单的条件、申报时间、政策享受时限、注意事项、数据界定和重大变化申请等,严格按照418号文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列入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职责分工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经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确定和政策落实工作。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确定工作,复核每批次申报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向科技厅、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推送名单结果,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科技厅反馈的C类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依托涉企服务渠道,面向潜在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对接,及时解决企业平台操作中的问题。
(二)科技厅和各地科技局。科技厅复核每批次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共享有效期内C类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将因核查、举报等原因取消资质的企业名单及原因,反馈省级相关部门。各地科技局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覆盖面。
(三)四川省税务局。复核每批次申报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将确定名单的企业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即可据此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确认,并自2026年11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财政厅和各地财政局。配合同级经信、科技、税务等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共同做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确定工作。
(五)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确定工作,审核每批次申报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将418号文和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企业,组织指导企业申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名单结果;主动公布咨询电话和资料接收地址,接收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及时解答企业的问题。
(六)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每批次申报企业是否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025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大于50%(不含)等情况,核实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否存在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等情形。
三、名单确定流程
按照“企业申报、名单初审、名单确定”三个环节,做好2026年度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确定工作。
(一)企业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填报,将申报材料(申报表、承诺书,见附件1)打印、签章,上传平台提交;并将申报生成的纸质文件(申报表、承诺书)提交至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每月1日至10日进行申报,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报状态显示“已审核”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二)名单初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每月20日前,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经复核发现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填写《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3),一并报送。
(三)名单确定。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科技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对报送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注明理由;确定名单后,于每月30日前推送财政厅、科技厅、四川省税务局,同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市(州)要面向辖区企业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扩大政策知晓覆盖面,推动政策直达快享,确保符合条件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省、市、县三级经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同步做好本系统内部政策传达学习。
(二)落实责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名单确定和日常监管工作。税务部门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虚假申报等情形的,按照418号文及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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