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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市级科技孵化器实行年度集中认定,新认定可获一次性补贴,同时享受在孵企业培育运营补助。本文梳理载体运营主体准入、场地人员、在孵企业、投融资硬性指标,拆解属地推荐‑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公示授牌完整流程,解读申报材料要点、资金兑付规则、年度运营考核与动态监管要求,帮助科创载体规范筹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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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4433”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5〕131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5〕11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及众创类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第五条孵化器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深度参与,强化市场化运营,突出专业团队、专业平台、专业早期投资、专业化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等服务能力,打造示范标杆,带动科技孵化服务行业全面升级。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全市孵化器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和管理。湘江新区、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孵化器运营主体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实际注册并运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具有产权清晰且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具有全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聚焦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多模式孵化。
1.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2.运营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从业背景,以及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3.围绕在孵企业需求,提供较为完整的经营设施、技术支持等服务,具备自建、合建或合作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
4.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50%以上),上年度新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合作出资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7.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8.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
9.孵化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毕业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应至少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一项: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连续两年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已获得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纳入市级孵化器管理。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孵化器运营主体根据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负责受理、审查、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按照程序审批、公示、发文认定。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孵化器建设支持。聚焦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布局建设产业集聚强、孵化服务强、专业人才强、投资赋能强、孵化成效好的垂直孵化器,建设期三年,采取分阶段支持的方式,支持经费最高200万元。垂直孵化器的遴选方式、评审程序、评价管理等以后续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孵化器的运营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的孵化器给予运营支持。支持方式为:在孵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每家0.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从第3次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起不再对孵化器予以支持;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3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年度扶持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评价结果予以支持。
第五章评价与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开展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及孵化器建设运营奖励,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有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予以撤销,已享受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按要求追回专项资金。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属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按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六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OPC(One-Person Company一人公司)等新模式,健全“孵化——加速——产业化”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湘江新区、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运营团队建设、资金等政策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根据长沙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能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大学生、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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