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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职务科技成果 “先使用后付费” 操作指引落地实施,支持高校院所将权属清晰的专利、软著等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企业前期无需支付许可费,待达到合同约定销售、产量等触发条件后再付费。提示参与主体重点做好成果筛选公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许可备案,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备案,用好新模式降低企业技术创新试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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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绵阳)科技城创新资源优势,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机制,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根据《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川科政〔2026〕1号)和中央、省、市相关决策部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动物育种技术、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先使用”,指中小微企业经与科研单位明确约定,在未支付许可费的前提下,即可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包括开展技术验证、产品开发、小批量试制、市场推广等活动。
本操作指引所称“后付费”,指中小微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后,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比例,向科研单位支付许可费用。
第四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接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中央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操作指引。
第五条 遵循“市场导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科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主动梳理、筛选适合“先使用后付费”方式的科技成果,鼓励通过本单位成果库等公共平台发布成果信息(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场景、适用“先使用后付费”意向、付费方式等);还可通过举办或参加“创新金三角·智汇科技城”等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推送成果信息。对适于“一对多”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可通过“一年内无偿使用”的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允许潜在需求企业免费试用。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与科研单位等开展线上线下对接,经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合同。合同签订后,科研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研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确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及时进行许可合同备案。
第八条 科研单位向中小微企业交付约定的科技成果,并联合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可与科研单位通过共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后续研发,推动成果向产品、商品转化。
第九条 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时,中小微企业应向科研单位足额支付许可费。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收入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奖励。
付费触发条件及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约定免费试用期满1年开始付费;
2.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或利润后,按销售提成、利润分成等方式支付许可费;
3.在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如达到特定生产规模、转化项目获得融资等)支付许可费;
4.约定时间节点支付与收入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先使用后付费”专属保险产品,鼓励担保公司提供相关担保服务,共同分担化解成果转化风险。
第十一条 在“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依法规范决策、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第十二条 在“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单位成立由资产管理、科研、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完善本单位“先使用后付费”措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平台与科研单位合作,将“先使用后付费”项目纳入“委托孵化”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创新平台遴选转化+科创投公司投早投小”的“双轮驱动”模式,实现从成果许可到孵化转化再到企业化运营的全链条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项目,科创投公司可联动产业发展基金等择优追加投资进行接续支持,可优先获得绵阳市成果转化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先投后股”资金及各类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项目对接、谈判及过程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业绩按相关规定可作为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和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绵阳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如遇国家、四川省和绵阳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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