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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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信厅发布通知,同步开展 2027 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2023 年度集群复核。复核对象为 2023 年认定集群,本次复核执行川经信规〔2023〕1 号;申报主体为县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复核截止 11 月 30 日,新集群截止 2027 年 3 月 20 日,提交盖章申报书、佐证材料、汇总表,纸质 3 份 + 光盘,虚假填报查实即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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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包括重点产业链主承载地、协同发展地的相邻县域、跨县级飞地)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厅。
二、复核工作
(一)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2),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省厅。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
(三)考虑政策衔接平稳过渡,本次复核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规〔2023〕1号)实施,后续复核按新版《办法》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正式文件报送,分别于2026年11月30日前报送复核集群相关资料,2027年3月20日前报送新申报集群相关资料。正式文件中须有经实地核实、初审合格等内容表述。
(二)报送材料。新申报集群资料:加盖公章的《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书》及佐证材料(附件1)、《2027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3);复核集群资料:加盖公章的《《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书》及佐证材料(附件2)、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汇总表》(附件4)。相关资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含可编辑WORD和PDF),邮寄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3号院)。
(三)其他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推荐和复核工作。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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