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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事后以奖代补,只支持上一年度竣工验收项目。硬性门槛:项目独立完整,禁止截取部分工程、跨单位打包申报;已拿中央或省级同类资金的项目不再支持;企业近 3 年有重大安全事故、信用惩戒直接失去申报资格,虚报套取资金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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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和拨付审核,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财政监督。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管理、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已获得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1.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包括煤矿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地温、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项目,地面区域治理瓦斯工程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
2.煤矿安全技术进步。包括煤矿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系统装备升级改造,先进技术及装备推广应用项目,煤矿应急电源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
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化及实操基地建设。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上一年度完工项目,完工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载明的时间为准,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单位注册地、项目实施地均在安徽省境内。
2.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
3.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规定。
4.申报单位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未受到信用惩戒、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5.申报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整性、系统性、独立性;不得截取项目中的部分工程量作为项目申报,不得将在多个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整合打包申报。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下达
第八条 省能源局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相关文件要求,每年4月底前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条 省能源局组织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省能源局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和项目申报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资金安排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资金安排;公示无异议,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一条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后续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能源局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开展财政评价。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申报、审核把关、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责令限期整改、追缴已拨付资金、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同时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核心特点是事后以奖代补、分类设门槛、严控重复资助、强化信用与安全准入,资金投向聚焦煤矿防灾治灾和安全基础能力提升,不支持在建项目,只对上一年度竣工验收的合格项目给予奖补。三类项目差异化设置最低投资额和补助比例,统一封顶 300 万元,兼顾重大灾害治理刚需与智能化转型方向。申报机制固定,每年 4 月底省能源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直报省能源局、抄送市级监管部门,经核查公示流程下达资金。同时设置严格准入红线:主体合规、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失信惩戒、项目独立不拆分;监管上实行绩效管理,对骗补、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追缴资金、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形成 “申报 — 审核 — 拨付 — 绩效 — 追责” 闭环管理,引导煤矿企业主动加大安全投入,防范重特大安全风险,保障煤炭能源稳定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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