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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流工匠培育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梳理,成都双流区双流工匠培育认定申请条件流程和奖补资助讲解如下,对于申报通过的颁发双流工匠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请有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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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工发〔2024〕1号)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品质空港双流为目标,在“一港三区”建设中,紧紧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开展双流工匠培育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流工匠是在双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具备高超技能、精湛技艺和优异技术创新能力,长期践行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在广大职工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并经过培育认定的技术技能人才代表。
第三条 优化双流工匠培育、认定、激励、使用、管理等措施,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新增双流工匠60名左右,到2029年新增双流工匠300名左右,其中要有一定的女工匠。推动全区工匠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第二章 择优遴选
第四条 双流工匠培育遴选工作坚持面向在全区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坚守生产服务岗位的职工,重点聚焦电子信息、航空经济、生物医药、核能产业、光电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其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数字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双流工匠应具备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善于创新、甘于奉献、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团结协作精神等基础条件。
第六条 双流工匠应在工匠能力标准上具有突出潜能,即在引领力、实践力、创新力、攻关力、传承力等“工匠五力”的多方面显现明显发展潜力。
(一)引领力。1.勇挑重担: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勇于担当,承担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作重任。2.追求卓越:始终秉持工匠精神,不断超越进取,突破本单位、本行业的先进水平。3.示范带动:通过以身作则引领职工群众立足岗位、创新创效,获得一定荣誉。
(二)实践力。1.技术技能素质突出:基于本岗位核心业务的技术技能水平达到行业、单位领先水平,或在本行业区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名次。2.业绩突出:业绩表现处于行业、单位同岗位前列。3.持续学习: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和持续提升的韧劲,熟练掌握本职工作之外的知识技能或具有相关学习经历。
(三)创新力。1.业务洞察:善于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分析、总结规律,提出解决问题、生产优化等方案,或找出疑难问题的症结所在。2.创新成果:持续开展技术改进或项目研究,形成工艺工法、专利、论文、专著、软件著作权、企业以上标准等。3.价值创造:取得的创新成果、实施的生产优化等项目成功转化,形成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攻关力。1.担当重任:主持或参与区级以上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等并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单位工艺技术难题和产品质量问题的攻关任务,取得明显成果;主持、参与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获得区级或以上的表彰(表扬)奖励。2.协同配合:具有团结协作意识,能够与其他岗位技术技能人员、各领域人才团结协作、顺畅沟通、形成团队,在创新链、产业链协同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3.直面难题:深入了解、积极研究、参与解决制约本行业、本单位发展的瓶颈问题。
(五)传承力。1.总结继承:注重学习梳理、吸收借鉴优良传统,总结、归纳、提炼已有技术技能。2.培养人才:积极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过师带徒、指导实习生、担任高校实习实训教师等方式,培养出一批具有发展前景的中青年人才。3.应用智能:积极参与推动本领域知识技能的智能化、数字化,促进专业知识技能与智能工具相融合。
第七条 鼓励区内企业建立本单位企业工匠评选机制,评选的企业工匠作为双流工匠培育对象。
第八条 双流工匠认定包括职工自荐,企业、镇(街道)和产业功能区推荐。鼓励优先推荐培育成熟的企业工匠参加双流工匠遴选。
第九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职工自荐由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总工会(工会联合会)、产业功能区总工会初审。自荐、推荐人选均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所属镇(街道)总工会(工会联合会)或产业功能区总工会。
第十条 镇(街道)总工会(工会联合会)、产业功能区总工会负责对申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集中认定
第十一条 双流工匠遴选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双流工匠遴选工作,由区总工会按照“一年一组建,一年一授权”原则组建。
(一)专家委员会设置资格审查小组,对通过镇(街道)总工会(工会联合会)、产业功能区总工会复审的申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家委员会按照地域分布、产业行业同性质原则分设若干另选小组,围绕“工匠五力”,依据申报材料对推荐人选现场认定并记名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三)由专家委员会召开综合认定会议,对小组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双流工匠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双流工匠建议名单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认定。
第十二条 获得大国工匠、四川工匠、成都工匠或区辖企业引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工匠申报双流工匠的,经专家委员会核实后直接进入双流工匠建议名单,按程序进行审批认定。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颁发双流工匠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将双流工匠纳入各级党委联系服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双流工匠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到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中挂(兼)职。对纳入区高层次人才库管理的工匠,邀请推荐参加区级及以上重大会议,推荐参加国情省情市情专题研修。支持工匠企业建立党组织,支持在双流工匠中按程序发展党员。积极开展双流工匠联系服务、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五条 成都工匠、四川工匠、大国工匠培育对象原则从双流工匠中逐级推荐。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双流工匠参加各级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申报评选,参加各级政府专家津贴以及有关科技奖、专利奖、创新争先奖评选。支持双流工匠参加创新成果展示等活动。支持参加学习培训、学历提升。支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配套奖励、协议工资制、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提高双流工匠岗位待遇保障水平。
第五章 作用发挥
第十六条 支持鼓励双流工匠参与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建立运转,在企业内部开展技术改进、项目研发、技术革新、带徒授技等活动,加大各级各类女职工创新工作室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组织双流工匠参与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平台创建运转,参与企业行业重大生产决策、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鼓励企业探索“工匠+工程师”“工匠+博士”等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引入技能要素,发挥工匠人才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开展工匠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组织双流工匠参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的研讨、宣讲、展示等相关活动。持续推动双流工匠跨单位、跨行业、跨领域发挥作用。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因退休或岗位调动离开本区范围的双流工匠可保留其名称,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双流工匠名称,取消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
(四)因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五)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名称的。
第十九条 双流工匠实行分级管理。镇(街道)总工会(工会联合会)、产业功能区总工会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双流工匠的日常联系与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收集诉求,精准开展服务,负责双流工匠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在双流工匠遴选、认定和管理过程中,所在单位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单位和个人下一年度双流工匠推荐资格。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双流工匠认定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统筹指导,区总工会会同区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宣传、教育、科技、经信、人社、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应深化沟通协调,认真做好与国家战略人才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共同支持、多方发力做好双流工匠工作的良好局面。深化部门联动,面向全区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广大企业和一线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组织发动工作。凸显全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培育引进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将弘扬工匠精神纳入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体安排,加大对双流工匠人才工作体系、双流工匠能力素质本领、双流工匠业绩贡献的宣传力度,注重吸纳双流工匠群体参与思想教育、宣传宣讲、价值引领和舆论引导工作,教育指导更多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形成全社会重视培养工匠人才、支持工匠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厚植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双流区总工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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