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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盘点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补助、材料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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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文产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设立,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文化艺术创作项目等方面的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分类详见《关于印发〈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修订版)〉的通知》(成文改发〔2019〕3号)文件)。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区委宣传部”)负责确定文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项目并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政策导向,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投入文创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有机统一,支持文化产业跨界融合,促进文化消费提档升级;
(三)坚持“扶优扶强,兼顾小微,向产业园区集中”的原则,重点支持在产业园区落地的项目;
(四)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五)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保障支持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对其中属于“三重一大”的项目,按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委发〔2023〕12号)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是文产专项资金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统筹安排项目征集工作;
2.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和修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程序审定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安排文产专项资金;
4.对文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项目审计。
(二)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是专项资金的协助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区委宣传部下发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广泛组织本辖区内有条件的文创项目申报;
2.指导和督促申报企业(单位)按照当年申报指南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企业(单位)和申报支持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金额是否合理,并及时向申报企业(单位)反馈修改要求;
3.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开展实地踏勘;
4.对获得文产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单位)进行政策宣讲,一次性告知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督促其按申报书计划内容执行项目;
5.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辖区或本行业内获得文产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单位)拨付资金;
6.按照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财政局是文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将我区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2.会同区委宣传部制定和修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会同区委宣传部对文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职责
评审专家职责参照《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申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预算的执行;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五)接受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及归口街道办事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文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在武侯区合法经营、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活动有促进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信等级较差的;
(二)申报单位(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三)项目申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被查处未满2年的;
(四)近3年内已补贴项目出现财务管理混乱、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九条 支持方向
申报和使用文产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方向:
(一)支持文创产业重点项目
1.支持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国际商务高地、人文宜居武侯建设的文创产业新场景、新模式、新产品;
2.支持文化与商业、体育、旅游、金融、科技等相关产业融合以及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发展的项目;
3.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文创项目建设;
4.支持原创研究开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文创项目;
5.支持发展特色文创产业,支持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的高品质、特色化文创项目;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特色街区和特色文创空间建设;
7.支持引进和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盛典、节会、论坛和赛事活动;
8.支持前瞻谋划全区文创产业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创产业体系的战略研究、政策拟定、发展报告、统计监测、大数据分析等产业研究、平台开发类项目。
(二)支持文化艺术创作项目
1.支持中央、省、市、区部署的重要文学类作品的发行、出版和宣传推广;
2.支持中央、省、市、区部署的重要电影(含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音乐类(包括歌曲和乐曲)拍摄、制作、发行、播放和宣传推广;
3.支持中央、省、市、区部署的重要舞台艺术的创作、排演和宣传推广;
4.支持主创的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摄影类等社会影响大的文化艺术门类作品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配套支持、专项补助等3类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向社会公开征集并通过评审立项的文化产业项目,在项目启动后给予项目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已完成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文产专项资金按照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专项补助。对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文创产业项目或重大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文创节会、重大文化艺术创作等方面实行专项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补贴和配套支持方式每年度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文产专项资金与区级其他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区委宣传部每年根据全区文创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重点编制申报指南,通过政府党政内网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通知。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街道初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企业(单位)和申报支持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金额是否合理,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开展实地踏勘。初审合格的,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申报文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提交《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般包含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事前绩效自评报告;
(三)项目策划书(含绩效目标);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作协议(核原件,交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八)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九)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
(十)申报日上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十一)项目支持明细表及财务佐证凭证复印件;
(十二)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地产产权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十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十四)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活动,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一)区委宣传部集中受理申报项目后,会同区发改局、区经科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文体旅局、区国资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成都音乐文创园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参与审核单位应提出支持、限期整改后可予支持或不支持等明确意见。
(二)区委宣传部根据各单位审核意见,再次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复审。
(三)对通过复审的项目,由区委宣传部参照《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
(四)区委宣传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文产专项资金规模,
提出当年度文产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经区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后,由区委宣传部报区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审批同意支持的项目,由区委宣传部在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区委宣传部立项,报区财政局将支持资金预算调整至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财务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拨入的文产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并按照申报项目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正常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文产专项资金用于政府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调整下达后,原则上不能变更项目支出范围。因政策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支出范围的,由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及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变更方案,区委宣传部按照项目申报及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结余管理
文产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
文产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委宣传部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提交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区财政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一)区委宣传部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文产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制定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宣传部、财政、审计、监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文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要求每年应对所支持的正在执行的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责令整改。获得资金支持单位需按期报送中期执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终期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项目归口街道办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报告;各街道办事处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按相关规定向区委宣传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执行完成后,区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合格、应予整改、不合格的验收评价。审计评价结果作为文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报的重要参考。
(一)作出“合格”评价的,项目通过验收并归档;
(二)作出“应予整改”评价的,应明确整改具体要求及整改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可通过验收并归档;
(三)作出“不合格”评价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退回全部文产专项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评价为“不合格”,可终止专项资金拨款,并由街道收回已拨付的款项,退回区财政,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申请,并将其列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失信名单:
1.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于预定计划的;
2.专项资金用于与支持项目无关开支的;
3.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相差巨大的;
4.拒不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5.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违反《会计法》会计制度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6.不切实履行统计义务,违反《统计法》规定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对以弄虚作假手段套取、骗取文产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文产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除依照本办法追回全部支持资金外,取消3个年度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未按《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管理文产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参与文产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安排
用于项目征集、咨询、调研、评审、绩效管理等文产专项资金的管理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由区财政局核定,区委宣传部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政策关系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区级有关单位或社会组织,同时又满足我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武委宣〔2021〕43号)同日废止。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执行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有关政策调整的,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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