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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申报一次!合肥市各地重点产业链企业认定申报类别条件、周期程序办法整理,详情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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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发挥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统筹协调职能,规范和加强重点产业链企业管理,加大重点产业链企业支持力度,确保《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链支持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链企业”,指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量子、软件、城市安全、空天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光伏及新能源、绿色食品及现代种业、创意文化、智能家电等16个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公共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牵头统筹合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合肥市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负责按照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工作安排,开展相应产业链企业入库认定、在库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产业链企业的认定推荐、库内企业日常监管和联系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规范
第四条合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经企业申请、属地审核、市级联审,遴选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企业库。
第五条合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情况
本市区域内注册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上一自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业。
(二)信用情况
无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企业及企业法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产业类型
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量子、软件、城市安全、空天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光伏及新能源、绿色食品及现代种业、创意文化、智能家电等16个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公共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原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企业并入软件类企业)。流通类企业(含贸易性代理)、产业园区类企业等非产业链强关联领域的企业除外。
(四)其他要求
1.对初创企业、研发型企业、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和成立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并由县(市)区、开发区出具证明。
2.入库企业应有固定经营地址及至少3人的社保缴纳记录。
3.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产业类别,已经入库的企业无需再次申请。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重点产业链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发布开展认定工作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通知企业申报。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至相应市级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
(三)市级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上报材料完成资料完整性及符合性进行审核,形成认定结果并盖章行文报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
(四)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统筹会同市财政局等将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认定结果在政务网站、产业政策平台上予以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同步推送至人才、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常态化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在库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予以更新,对已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出库,确保属地产业链企业库动态更新。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统一的工作方案,采取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落实常态化复核责任。
第八条重点产业链企业复核程序:
(一)属地主动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库内企业复核,并根据核实企业信息需要,自主开展现场核查。对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更新,对已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出库,对企业产业类型发生改变的申请调库,并第一时间正式行文上报相应市级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
(二)各链牵头调库。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信息,牵头开展信息复核、实时调库等工作。
(三)推动信息同步。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负责将调库、退库等信息盖章报送至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调整库内企业并同步至人才、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九条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牵头负责合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库建设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及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入库认定及在库复核工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优化规则机制。
第十条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负责按照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工作安排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开展相应产业链企业入库认定、在库复审、动态监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作为属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入库通知、认定初审、常态化复核,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各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对全市重点产业链认定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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