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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新调整!长沙经开区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转化纠纷贯标、创新联合体、领军人才申请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5/12/1    浏览次数:13    

关于调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试行)》并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申请补贴条件解读,包括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贯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商业秘密保护、领军人才等奖补,详情如下,有需要咨询规划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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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试行)》(长经开管发〔2025〕7号),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或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

(一)聚力打造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高地,鼓励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新授权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件(含)以上,并在长沙经开区转化运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新授权发明专利与企业主营业务、核心产品相关且已转化运用于具体产品。

2.相关情形说明

1)对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件追加1万元奖励。

2)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件追加3万元奖励。

3)国内和国外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1件国外发明专利按3件国内发明专利计算。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相关情形说明

1)中国专利奖含中国外观设计奖。

2)获奖专利涉及多个权利人的,申报人应是第一权利人,获奖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时间为准。

3)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二条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一)支持企业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和科研机构获取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对完成相关登记手续的,按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金额或股权登记金额的5%给予补助,开放许可额外再给予2%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申请条件

1)以转让、许可方式获取专利技术的,须签订转让、许可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

2)以开放许可方式获取专利技术的,须提交开放许可声明、书面实施意向通知书。

3)以作价入股获取专利技术的,须完成股权登记备案。

2.相关情形说明

以实际支付资金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获得贷款单笔金额超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1.申请条件

1)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

2)质押融资贷款已完成还本付息。

3)获得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2.相关情形说明

1)实付利息不足5万元的按实付利息给予补助。

2)属混合质押的,以金融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占比证明计算补助资金。

3)若出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本付息跨年度的情形,以整个还款周期实际支付利息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鼓励企业合理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按其维权代理、公证、鉴定、区块链存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40万元。

1.申请条件

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胜诉。

2.相关情形说明

企业选择胜诉时间作为政策申报时间的,以维权至胜诉期间支付的相关维权费用作为政策兑现依据。企业选择所有维权费用结清时间作为政策申报时间的,以实际支付相关维权费用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同一案件只补助一次。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购买相关产品首年保费全额给予补助,第2年按当年保费的8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1.申请条件

投保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相关情形说明

1)投保人中途退保的不享受补助。

2)以实际支付保费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四条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一)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对通过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IS056005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GB/T29490或IS056005认证并获得证书。

2.相关情形说明

以发证日期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对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1.相关情形说明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2)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对企业委外开展专利导航分析,经备案评审后,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1.申请条件

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分析项目须提前在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完成备案。

2.相关情形说明

原则上专利导航分析项目要求当年备案、当年交付成果、当年支付费用,若出现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以实际支付费用时间作为政策申报时间。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五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发明专利量显著提升、积极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信息利用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核评定,给予2万元奖励。对中小微企业维持10年以上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000元补助。

1.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2)维持10年(含)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须为原始申请人。

2.相关情形说明

对满足有效发明专利破零或同比增长50%(含)以上、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购买知识产权检索工具等任一情形的,经审核评定择优给予奖励,同一申报年度上述情形不叠加奖励。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对新成立或由长沙经开区外迁入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相关情形说明

对新成立或迁入的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成立或迁入的拥有10名(含)以上专利代理师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对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1.相关情形说明

以年度计算知识产权申请、交易、维权、管理、培训等相关业务收入。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一)支持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对新建联合体成员有效海外专利数量100件(含)以上,且在联合体内开展知识产权购买转让、交叉许可、涉外维权协作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1.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为创新联合体的牵头组建单位或实体运营单位。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支持企业利用自贸试验区制度优势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对企业在海外活动过程中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企业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论坛或会议。

2)企业通过参与国际会议、提交提案等形式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

2.相关情形说明

1)对主办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论坛或会议,参与国外企业、机构少于5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5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承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授权的知识产权活动,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与非关联国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八条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一)鼓励企业运用新模式、新方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投入软硬件成本建设商业秘密数字化保护系统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

1.相关情形说明

以实际支付资金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或获得同类型、同水平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1.相关情形说明

1)以国家、省相关职能部门发文时间为准。

2)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对企业职工上年度获评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分别按照每人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为引进或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企业。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十条 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园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坚持以下原则:

1.政策支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支持金额不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补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

2.本细则同一事项符合区本级其他政策支持,或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可重复享受;同一事项符合国家、省、市支持政策的,除上级政策明确长沙经开区配套或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可重复享受。

3.在申报截止之日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等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4.本细则涉及的场地租赁、资产购买、设备采购、合同销售等条款,均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具体申报时间、奖励拨付时间以及相关条件等具体事项的认定以申报通知为准。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法的问题,将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关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上述资料的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试行)》保持一致。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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