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资讯
新调整补贴!长沙经开区研发、规上、实验室、工程研究、工业设计、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合同、科创飞地、检验检测、概念中试、人工智能、首台套、标准、高企、专精特新、瞪羚、设备外贸、绿色工厂、环保金融
新调整补贴!根据调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并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包括研发创新投入、总部研发中心、规上、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合同交易、科创飞地、检验检测、概念验证、中试、未来产业新增长点、人工智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基础配套、标准、提质升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瞪羚、设备更新、上台阶、外贸、循环经济、绿色工厂、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产品碳足迹、碳中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金融等补助,详情如下,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你解答辅导!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选择全面可靠的一站式体系保障。
解锁千万政策红利,专注于项目申报行业13年,沉淀了精准的政策资源、优质的企业资源、成功的项目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的服务成功案例体系。除了全力打造自身专业项目团队外,相较同行业最大的优势,在于我们有各个流程阶段的人员,分工明细,细致化;各环节均由专人深度把控。想要咨询各省市任何项目申报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做免费项目规划。(勿抄)
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长经开管发〔2025〕6号)“第二条(一)支持未来产业发展”“第三条(一)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第三条(三)支持企业提升亩均效益”“第四条(一)鼓励外贸企业提质增效”“第四条(二)鼓励引进重大开放型项目”“第四条(五)支持设立开放便利化服务平台”等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长经开管发〔2025〕6号),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或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聚焦园区企业关键技术需求、颠覆性技术导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落地园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单个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须具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鼓励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申报。
(2)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和市场应用前景,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能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拟持续进行技术迭代;应设定明确且可量化的技术目标与成果转化目标,确保成果具有可衡量性与可操作性;须明确产业化规模、行业资质认可等关键指标,以确保技术成果能够顺利转化为实际生产力。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入股等,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万元。
2.相关情形说明
(1)项目管理流程包括动态备案、阶段评估和结项验收。项目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奖励。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内的专项研发投入和产业化规模(形成的新产品销售收入)确定奖励金额上限,具体如下:
①研发投入不少于2500万元且产业化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②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产业化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的项目,奖励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③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且产业化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2)项目验收时按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创新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低于50分的项目不予奖励。优先支持以下三类项目,在综合评分中给予加分:
①获评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②获批国家级标准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③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运用“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先投后股”等新模式新方式在园区转化成果,经国家、省级认定为制度创新案例的项目。
(3)已获得上级资金奖励的项目,园区不重复奖励。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的规模以上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核心研发费用增量的10%给予支持,最高奖励200万元,可与上级支持叠加享受。对年度研发经费首次破零并达到5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按《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1.申请条件
(1)须为规上企业,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发报统及核准,完成年度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并审核通过。
(2)研发增量奖励:年度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达100万元,且年度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5%。
(3)研发费用首次破零奖励:申报年度研发费用首次破零并达到50万元。
(4)企业研发中心奖励:获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文件为准。
2.相关情形说明
同一年度内,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研发费用破零奖励和企业研发中心奖励不重复享受。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企业科创平台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文件为准。
2.相关情形说明
(1)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2)同一平台在获得省级奖励后晋升到国家级平台,则按国家级奖励与省级奖励差额给予奖励。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支持技术合同交易。依据企业当年度认定登记的成交额进行奖补,年技术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年奖励,可与上级支持叠加享受。
1.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须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相关情形说明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优化科技创新生态。鼓励围绕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等创新关键环节在园区设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鼓励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上述平台或机构经认定后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平台、机构均须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在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2)公共服务平台:
①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专用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管理和技术团队不少于8人,专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年度服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
②概念验证平台专用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已组建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以及技术、产业、投融资等专家顾问团队;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满足概念验证服务需求;自有种子资金(基金)或合作基金;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年度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
2.相关情形说明
(1)专用设备是指提供服务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等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
(2)离岸科创平台奖励按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签署的项目引进合同(补充合同)执行。
(3)公共服务平台奖励
①运营奖励:中试平台、概念验证平台按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贴,检验检测平台按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贴。
②绩效奖励:服务落地的科技成果产品取得省“五首”认定,给予10万元/个奖励;孵化落地在长沙经开区的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在孵化项目按协议约定全面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4)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奖励
①资质认定奖励: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5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10万元。
②绩效奖励:促成科技成果在长沙经开区实现产业化,根据新注册成立公司的项目数量,按3万元/个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年。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在孵化项目按协议约定全面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二条?支持未来产业发展
(一)支持培育未来产业新增长点。大力发展未来制造、未来能源、未来信息、未来生物、未来材料等,着重培育人工智能、新能源装备、低空制造、生物制造、量子科技、氢能等未来产业细分领域,着眼颠覆性创新突破,对经评审认定的未来产业企业相关产品,按产品年度同比销售收入增量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未来产业,对入驻企业支持力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期限不超过5年。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2)具有产品设计制造能力,最近1年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20人;
(3)申报产品符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实施方案》(长经开工办发〔2025〕4号)中明确的重点方向;
(4)依法拥有与申报产品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5)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及未来产业产品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营业收入≥2000万元,未来产业相关收入占比≥60%;
②营业收入≥1亿元,未来产业相关收入占比≥30%;
③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未来产业,可根据项目情况按不超过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支持。
2.相关情形说明
未来产业产品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金额。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支持建设未来产业应用场景。支持面向先进制造业,打造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人工智能+”、具身智能等应用示范场景。支持布局氢能交通,打造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场景。推动“无人机+智慧物流”落地,探索园区无人机配送等物流方式。结合先进材料、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特征,支持底层技术跨界示范应用。每年遴选一批未来产业标杆应用场景和商用解决方案,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2)申报应用场景符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实施方案》(长经开工办发〔2025〕4号)中明确的应用场景,且技术需具备创新性和领先性;
(3)依法拥有与应用场景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4)应用场景需为真实生产或服务环境,能验证技术效果并积累数据;
(5)应用场景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2.相关情形说明
(1)未来产业应用场景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
(2)按照核定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应用场景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3)单个申报主体最多申报1个未来产业标杆应用场景或商用解决方案。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支持打造未来产业标志产品。对纳入工信部相关目录的未来产业“五首”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给予上级奖励资金的100%配套支持,最高奖励5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产业“五首”产品,给予上级奖励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奖励200万元。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2)申报未来产业标志产品,符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实施方案》(长经开工办发〔2025〕4号)中明确的重点方向,且已纳入工信部或省级相关目录的“五首”产品。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支持完善未来产业基础配套。鼓励未来产业优势企业围绕场景完善基础配套,率先在氢能、低空制造领域推进建设一批基础设施,推进建设加氢站(含制加氢一体站、油氢合建站)、无人机平台(含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机柜、中转站)等,按照配套设施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奖励200万元。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2)配套基础设施属于氢能、低空制造等未来产业领域。
2.相关情形说明
(1)未来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
(2)奖励范围为申报奖励年度内,未来产业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发生金额,以发票金额作为依据。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支持参与未来产业标准制定。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参与制定并发布未来制造、未来能源、未来信息、未来生物、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获公开发布标准制定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2)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符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实施方案》(长经开工办发〔2025〕4号)中明确的未来产业发展方向。
2.相关情形说明
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不分先后顺序。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在园区购置土地、购买资产和租赁场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力度不超过有效投资的20%。
1.申请条件
(1)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引进的在园区新投资或再投资,并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签署项目引进合同(补充合同)的产业类投资项目。
(2)购地项目(含购置资产和再投资)原则上有效投资不低于1亿元,租赁场地项目有效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2.相关情形说明
(1)奖励涉及的有效投资不重复计算。
(2)支持方式和标准
①购地项目:有效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有效投资奖励比例不超过10%;属于园区链主企业、外贸项目或有效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15%;有效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20%。
②租赁场地项目:有效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有效投资奖励比例不超过3%;有效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5%;有效投资1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8%;属于园区链主企业、外贸项目或有效投资超过3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10%。
3.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二)支持企业提升发展和创新能级。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分3年拨付。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①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②在园区首次进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
(2)新认定高企奖励:分3年拨付,每年奖励5万元;获评后每年须正常经营且按要求填报火炬报表。
(3)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同一企业通过不同产品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可按产品享受叠加奖励。
(4)新获评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奖励:符合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认定标准并获得认定。
2.相关情形说明
(1)本条款内所有荣誉均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奖励。
(2)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对入驻企业支持力度不超过每年场地租赁实际发生金额的80%,期限不超过5年。属于重大资产盘活或新兴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的关联产业,对入驻企业支持力度不超过实际营业收入的1%,期限不超过8年。
1.申请条件
(1)申报场地租金支持的产业投资类项目,须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签署项目引进合同(补充合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或税收达到300万元/年。
(2)申报重大资产盘活、新兴产业项目与园区主导产业的关联产业支持的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年营收不低于5000万元。
2.相关情形说明
(1)场地租金支持比例和年限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先交后补。
(2)营收数据以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四)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深入推进“两重”“两新”专项行动,对企业年度新增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和产业类别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10%比例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1.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拟申请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完备,已完成项目备案,并纳入统计库管理。
2.相关情形说明
(1)技改项目奖励方式为申报制,由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2)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5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核定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10000万元(含)部分,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10000万元-20000万元(含)部分,按照核定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2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核定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3)补助对象为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装修、修缮、家具、自制设备等投资额。
(4)年度新增设备投资为不含税金额。
(5)本条政策仅适用于园区存量企业的扩产升级,新引进企业项目适用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支持企业发展上台阶。对当年度产值增速达到20%的企业,根据上年度产值规模给予不重复奖励:对上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每提升一个10亿元台阶,奖励上限增加50万元;对上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增长可多次享受。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且申报年度在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内。
(2)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申报年度产值增速达到20%;②申报年度的上一个年度产值达到相应规模。
2.相关情形说明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高水平开放
(一)鼓励外贸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考虑园区外贸企业社保、海关、税务、外汇信用管理等级,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开展对非贸易,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或对非贸易的企业。
(2)企业的贸易业务须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不局限于满足社保、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2.相关情形说明
根据贸易企业上年度的社保、海关、税务、外汇等情况进行考核,视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3.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二)鼓励引进重大开放型项目。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对新引进的经园区认定的重点外贸项目(企业),或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企业),分类分档给予奖励,重点支持制造业外资项目,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0万元。
1.申请条件
(1)外资企业: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
(2)外贸企业:新引进并经园区认定的重点生产型外贸或功能型平台企业。
2.相关情形说明
(1)支持方式和标准
①高技术产业外商投资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非高技术产业外商投资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对QFLP基金投资园区制造业企业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对新引进的重点生产型外贸企业或功能型平台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社保、海关、税务、外汇等情况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2)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以商务、外汇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3)企业的贸易业务须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不局限于满足社保、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4)外资项目奖励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3.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三)打造对非经贸合作示范区。对落户中非经贸总部大厦(含拓展区)的对非贸易项目(企业、平台)给予支持,支持力度不超过每年场地租赁实际发生金额的80%,期限不超过5年。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平台)。
(2)符合中非经贸总部大厦(含拓展区)入驻条件。
2.相关情形说明
(1)场地租金支持比例和年限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先交后补。
(2)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3.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四)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鼓励开展国际产能投资合作、能矿资源类投资合作、现代农业投资合作,对于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申报项目须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3)应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运营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除外),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22〕1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22〕5号)等文件要求,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2.相关情形说明
各中央在湘单位(企业)、总部在长沙经开区的企业相关业绩须体现在长沙经开区,且未享受过其他同类财政奖励并提供承诺函。
3.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五)支持设立开放便利化服务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装备制造业企业建设全球售后服务中心,支持企业设立海外仓、境外备品备件基地、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具备展览展示功能的海外工厂等,加快先进制造业企业后市场布局。为对外开放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平台、展会、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按省市有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
1.申请条件
(1)建设全球售后服务中心,设立海外仓、境外备品备件基地、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具备展览展示功能的海外工厂:
①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②申报项目须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③应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运营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除外)。
④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22〕1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22〕5号)等文件要求,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2)为对外开放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平台、展会、专业服务机构:
①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开展国际贸易服务、展会展览等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和技术支持,服务一定数量的涉外企业。
②为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及园区企业提供对外开放便利化服务,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或协议。
2.相关情形说明
(1)对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建设海外仓、境外产品售后服务中心,设立境外备品备件基地、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具备展览展示功能的海外工厂的按其投资5%比例支持,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上级奖励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奖励,同一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3)对租赁海外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每年场地租赁实际发生金额80%的奖励,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根据实际贡献情况和考核结果,给予海外仓年营收的1%-4%奖励。本条款申报企业须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签署项目引进合同(补充合同),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3.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第五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一)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再制造产业和高效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对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医疗器械、动力电池、建筑固废等领域的再制造或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最高10%比例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参照“第三条(四)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执行。
(二)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鼓励制造业绿色低碳优化重构及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国家级绿色制造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名单的企业进行奖励。
2.相关情形说明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低碳转型。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产品碳足迹、碳中和等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获评的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参与绿电绿证交易,按企业购买绿电绿证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年。
1.申请条件
(1)申报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3000吨标准煤。
(2)认证机构须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
(3)相关认证标准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获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须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认证标准须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ISO 50001:2018)。
②获评碳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须入选《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公布〈碳管理体系要求〉团体标准试点单位的通知》(中认协技〔2023〕97号)名单;认证标准须符合《碳管理体系要求》(T/CCAA 39-2022)。因产品出口需要,须取得国际碳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申请本项奖励。
③获评产品碳足迹认证的,认证机构须入选《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认秘函〔2024〕63号)名单,且认证产品属于试点产品;认证标准须符合《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8号)及相关专用实施规则。因产品出口需要,须取得国际碳足迹认证的企业,可参照本条申请奖励。
④获评碳中和认证的,认证机构须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证委员会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证书”资质;认证标准须符合《气候变化管理向净零的过渡 第1部分:碳中和》(ISO14068-1:2023)。
2.相关情形说明
(1)汽车整车生产制造企业可申请本政策奖励。
(2)在奖励下发前,相关证书状态有效的,可以申请资金奖励。
(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资金首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次验证通过后,再发放奖励资金的60%。其他认证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发放。
(4)绿电绿证总额以奖励申报年度的绿证购买量计算。
(5)零碳工厂由国家、省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支持提升环境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提高环保绩效管理水平,强化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对企业开展环保提质改造项目,按硬件设施设备投入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400万元。对开展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管理水平提级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均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纳入名录管理的除外。
(2)环保提质改造项目奖励:为非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VOCs“绿岛”建设项目除外),且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项目奖励:已完成安装、联网及验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项目奖励:已完成申报资金年度运维工作。
2.相关情形说明
(1)环保提质改造项目奖励:按硬件设施设备投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管理水平提级项目奖励:对获评A级或绩效引领、B级、C级的企业(初始等级为C级的除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3)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奖励: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开展多次审核不重复奖励;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轮次给予奖励。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项目奖励:对安装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每套每个监测因子给予15万元奖励,累计最高60万元;对安装有组织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每套每个监测因子给予2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80万元;对安装无组织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每套每个监测因子给予2万元奖励,累计最高8万元。对开展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的企业,每套首个监测因子给予4万元/年奖励,每增加一个监测因子给予2万元/年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对开展有组织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的企业,每套首个监测因子给予6万元/年奖励,每增加一个监测因子给予3万元/年奖励,每年最高15万元;对开展无组织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的企业,每套给予0.4万元/年奖励,每年最高1.6万元。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低于奖励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奖励。
(5)本条款可与上级支持叠加享受。
3.实施部门
环委办、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
(一)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组建重点产业专项基金和科创母基金,首期规模分别为15亿元、10亿元,分3年实缴,远期规模合计200亿元。重点产业专项基金主要投资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园区主导产业以及未来产业;科创基金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吸引专业投资机构开展种子子基金和天使子基金合作。
1.相关情形说明
根据重点产业专项基金和科创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2.实施部门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加大基金支持产业项目落地力度。围绕园区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的上下游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发挥招投联动作用,每年推动20个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园区。科创基金总体返投要求不低于实缴出资的0.4倍,对种子子基金、天使子基金出资分别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70%、50%,科创基金及重点产业专项基金均允许总体最大亏损不超过60%。
1.相关情形说明
根据重点产业专项基金和科创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2.实施部门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园区重点产业领域,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投资于园区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支基金给予最高500万元/年投资奖励,可与上级支持叠加享受。
1.申请条件
(1)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投资园区实体企业非上市流通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且年度实际投资园区企业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2)持股时间不低于连续6个月度。
(3)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时成立未满5年。
2.相关情形说明
(1)奖励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以扣除政府出资后的金额计算。申报年度在长沙经开区实际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2%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至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5%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可与省市同类型政策叠加执行。
3.实施部门
财政金融局
(四)支持市场化基金机构落户。引导和集聚一批优质基金机构,汇聚社会资本,培养基金业态,对注册在园区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最高12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按每家12万元给予落户奖励。上述两类机构前三个租赁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年奖励。
1.申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①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且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
②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且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后可申请落户奖励;入驻后满1个租赁年度可申请租赁奖励。
2.相关情形说明
(1)落户奖励:新设立的基金按在长沙经开区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新迁入的基金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2)租赁奖励:在园区指定区域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前2个租赁年度按实付租金的80%给予租赁奖励,第3个租赁年度按实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奖励。
3.实施部门
财政金融局
(五)支持持牌金融机构落户。持续引进优质金融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拓宽金融服务渠道;推广绿色金融,支持园区企业绿色项目融资;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门槛;支持园区金融机构和企业采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经开区区块的持牌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奖励,前3个租赁年度给予最高120万元/年奖励。
1.申请条件
(1)申报金融机构要求新设立或新迁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经开区区块并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金融业务资质。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自新设立或新迁入之日起,分2年每年按50%的比例予以兑现;分支机构在开业运营满1年后可申请一次性兑现落户奖励。入驻后满1个租赁年度可申请上年度的租赁奖励。
2.相关情形说明
(1)持牌金融机构指经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2)金融分支机构即上述持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中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湖南省级分行或分公司(省内仅此1家,需下辖至少2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一级分支机构的市级分(支)行或分(支)公司、营业部。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①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3%给予落户奖励。
②实收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2.5%给予落户奖励。
③实收资本2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
④实收资本1亿元(含)-2亿元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⑤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
按以下标准给予租赁奖励:
①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经开区区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前3个租赁年度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赁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实付租金的80%。
②租赁国际金融港或园区指定区域办公用房自用的,前2个租赁年度按实付租金的80%给予租赁奖励,第3个租赁年度按实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奖励,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4)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分支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①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落户奖励;对银行二级分支机构,给予120万元落户奖励;对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
②其他金融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60万元落户奖励;其他金融二级分支机构,给予80万元落户奖励;其他金融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认定视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落户奖励。
按以下标准给予租赁奖励:
①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经开区区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自落户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赁奖励,金融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每年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9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付租金的80%。
②租赁国际金融港或园区指定区域办公用房自用的,前2个租赁年度按实付租金的80%给予租赁奖励,第3个租赁年度按实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奖励,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金融功能性机构,参照金融一级分支机构享受落户奖励及租赁奖励。
3.实施部门
财政金融局
(六)鼓励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对注册在园区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可与上级支持叠加享受。
1.申请条件
(1)根据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管理办法获得试点资格,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
(2)依法依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长沙经开区设立基金。
2.相关情形说明
可与省市同类型政策叠加执行,与区级基金机构落户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实施部门
财政金融局
第七条?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园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坚持以下原则:
1.政策支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支持金额不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补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
2.本细则同一事项符合区本级其他政策支持,或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可重复享受;同一事项符合国家、省、市支持政策的,除上级政策明确长沙经开区配套或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可重复享受。
3.在申报截止之日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等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4.本细则涉及的场地租赁、资产购买、设备采购、合同销售等条款,均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具体申报时间、奖励拨付时间以及相关条件等具体事项的认定以申报通知为准。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法的问题,将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关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上述资料的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长经开管发〔2025〕6号)保持一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找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一个电话,帮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项目,让您轻松稳拿补贴政策资金与品牌荣誉提升!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985510913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