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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人工智能+机器人”创新发展申报条件奖补奖励、条件要求攻略

文字:[大][中][小] 2025/12/1    浏览次数:11    

产业集聚普惠算力供给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长沙经开区“人工智能+机器人”创新发展申报条件奖补奖励、条件要求攻略整理,调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人工智能+机器人”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及并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人工智能+机器人”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你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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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新引进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的领军企业、细分领域优质企业落户园区,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入驻经认定的产业特色楼宇的企业,按先缴后补原则,给予连续3年场地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年。

(一)申请条件

申请场地补贴企业须入驻园区认定的特色产业楼宇,从事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集成。

(二)相关情形说明

1.领军企业、优质企业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产业特色楼宇由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布,并满足人工智能或机器人产业集聚度大于30%(含)的要求。

3.原依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区块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经开管发〔2023〕62号)未享受完租金补贴的已签约企业按原合同约定沿用至补贴期结束。

4.上述补贴须与项目预期产出等相关指标挂钩,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租金的80%。

(三)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第二条 强化普惠算力供给

对租用国产智能算力、依托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国产开源大模型,开展模型服务、算力应用适配、工业软件研发等的企业,发放算力券,按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自主开发行业垂类模型,对形成5个及以上服务合同且累计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垂类模型或垂类数据集,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一)算力券奖励

1.申请条件

1)企业租用的算力须在工业、医疗、金融、教育、交通、科学研究等领域进行行业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应用及高性能计算等,且算力租赁期为一年(含)以上。

2)企业凭已签订的算力服务合同向园区申领算力券;完成与算力供给方的结算后,凭合同、发票和算力交付凭证申请兑付算力券。单次申领算力券金额最高不超过智能算力合同额的10%,同一合同仅能申领一次算力券。

2.相关情形说明

1)企业租用的国产算力须搭载50%(含)以上的国产算力芯片。

2)企业租用的人工智能模型以国家网信办官网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为准。

3)企业租用的国产开源大模型:由注册在国内的法人主体开发的具备训练数据透明性、完整代码开放、模型参数开放的大模型。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垂类模型开发奖励

1.申请条件

1)企业对垂类模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垂类模型成功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登记。

2)垂类数据集须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

2.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三条 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设立工业数据共享平台、数据标注基地、人工智能研发平台,对使用平台数据完成模型训练、开发形成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算法、机器人数据集、人工智能标志性创新产品的企业,按照数据服务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企业须已形成数据成果,数据成果包括:

1.人工智能大模型:以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登记为准;

2.智能算法:须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或形成软件产品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合同额≥50万元);

3.机器人数据集:须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

4.标志性创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且获评省级及以上荣誉。

(二)相关情形说明

数据服务费用指采购行业数据集、数据存储、数据标注、数据处理等相关数据服务,并用于开发形成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算法、机器人数据集、人工智能标志性创新产品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申请同政策算力券支持的算力及模型购买费用。

(三)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四条 推动智能产品升级

对企业在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无人装备、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中部署应用端侧AI芯片、端侧模型的项目,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新增投入的硬件采购费用和软件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企业部署的端侧AI芯片或端侧模型须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性能认证。

(二)相关情形说明

1.项目实际新增投入指实际应用在智能终端中的AI芯片、AI模型费用(以发票和合同为准,费用发生时间须在政策发布后)。不包括已申请同政策算力券支持的算力及模型购买费用。

2.智能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消费类智能终端: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移动终端等;

2)行业应用类智能终端:人形机器人、AI质检摄像头、自适应机械臂、AI车载终端、无人配送车、自主导航AGV、AI辅助诊断终端、5G急救车终端、虚拟数字人交互屏、应急救援定位设备、脑机接口设备、元宇宙入口设备等。

(三)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五条 加快软件企业培育

支持制造业企业等非软件企业发展软件业务,对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达到2000万元营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规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3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倍增的规上企业,按其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倍增奖励。

(一)申请条件

1.制造业企业发展软件业务奖励:软件企业须于政策发布之后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母公司为制造业企业等非软件企业,对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50%,子公司软件业务收入占比≥60%,母公司成立多个软件子公司的,仅限1家软件子公司享受该政策。

2.首次入规奖励:企业须在园区范围内完成统计入规(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代码为65)。

3.营收倍增奖励:企业入规后在连续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年营业收入较基期(新入规企业以首次入规年度为准,已入规企业以2025年度为准)实现100%(含)以上增速。

(二)相关情形说明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三)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六条 支持开源系统应用

对首次通过开源原生应用认证并上架的应用软件,按不超过10万元/个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年。支持高校、职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开源技术课程培训,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且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给予学校(机构)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家学校(机构)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年。

(一)申请条件

1.应用软件奖励

1)开源原生应用指园区企业首版次上架应用市场的应用软件且在架连续3个月,月活跃度用户(MAU)大于1000(人)的APP软件。

2)申报者须确保项目的代码、算法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所使用的第三方代码或技术有合法授权,并在项目文档中清晰说明。同一软件不可重复申报。

2.培训补贴

申报主体为高校、职业院校、经备案的培训机构。课程内容须围绕开源技术相关领域,培训学员须在结业后与本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6个月。

(二)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第七条 支持开源系统适配

对新通过开源适配并取得?开源社区兼容性证书或??GIIC联盟统一互联证书?的芯片/模组企业,按照适配系统类型(标准系统500万元/款,小型系统200万元/款,轻量系统50万元/款)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年的奖励?。对已适配的开源技术芯片或模组实现规模化销售的企业,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销售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5000万元≤销售额<1亿元部分补贴5%,1亿元≤销售额<3亿元部分补贴4%,3亿元≤销售额<5亿元部分补贴3%,销售额≥5亿元部分补贴2%),单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研发、生产、销售芯片或模组企业。原则上须有相当数量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

2.适配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开源社区兼容性证书或??GIIC联盟统一互联证书,销售订单累计超过500万元。

3.销售奖励:申报主体所销售的开源适配的芯片或模组(包括申报主体已取得适配证书的芯片或模组),其交易合同签署、发票开具及货款结算等关键环节须在园区内完成。

(二)实施部门

投资促进局

第八条 支持机器人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对智能机器人智能系统、核心零部件及整机的研发,对年度研发投入达500万元且形成批量销售的机器人企业,经认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费用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年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支持机器人开源社区、中试验证及应用推广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300万元。

(一)研发补贴

1.申请条件

申报年度企业机器人产品已形成批量销售,单型号产品年销量≥100台或销售额≥1000万元。

2.相关情形说明

1)研发投入范围包括硬件设备、系统软件、人力成本、测试认证。

2)智能系统包括感知模块、决策与控制模块、通信模块等内嵌智能算法的功能模块。

3)核心零部件是指指用于智能机器人本体生产或智能系统集成的零部件,包括:

①关键功能部件:控制器、伺服电机、精密减速器、传感器、末端执行器等;

②核心结构件:高精度机械臂、机器人关节模组、专用导轨等。不包括通用型低附加值部件(如螺丝、线缆、普通外壳等)、非机器人专用零部件(如通用工业电脑、非定制化标准件)等。

4)机器人整机产品指由机器人企业自主研发或生产的搭载智能系统的智能机器人本体,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不包括非机器人主营业务产品(如企业同时生产的通用机械设备、非智能工业机器人等)。

5)此项补贴与园区同类研发补贴,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支持。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平台奖励

1.申请条件

申请平台须为新建成并已实际运营,备案不早于政策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2.相关情形说明

1)机器人开源社区是指根据相应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协议,公布软件源代码的机器人领域网络平台,如通过可信开源社区评估体系或者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认证等。

2)机器人中试验证及应用推广服务平台须包含技术验证、标准制定、场景适配、质量检测以及应用推广功能(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

3)平台实际投入费用

①硬件费用:包括服务器、边缘网关等网络与通信设备;传感器等感知和交互设备;机械臂测试台架、机器人运动控制仿真器等仿真和测试设备等;

②软件费用: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数据资源等;

③服务费用:包括咨询、运维等采购费用;

④研发费用:占比不高于总投入的30%。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九条 支持机器人产业链培育

机器人企业产品进入非关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采购目录,且连续两年销售额均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机器人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机器人企业采购、应用非关联企业零部件产品,年度采购量达100万元的,按年度采购量的1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年。

(一)相关情形说明

1.非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主体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2.机器人企业产品是指由机器人企业自主研发或生产,以机器人本体或机器人系统为核心功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不包括非机器人主营业务产品(如企业同时生产的通用机械设备、非智能传统设备等)。

3.零部件产品是指用于机器人企业本体生产或系统集成的核心零部件,包括:

①关键功能部件:控制器、伺服电机、精密减速器、传感器、机器视觉模块、末端执行器等;

②核心结构件:高精度机械臂、机器人关节模组、专用导轨等。不包括通用型低附加值部件(如螺丝、线缆、普通外壳等)、非机器人专用零部件(如通用工业电脑、非定制化标准件)等。

(二)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十条 推动场景创新应用

支持企业在生产、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机器人,对采购非关联企业机器人产品并实现批量应用的,按照机器人整机产品采购额的10%给予补贴;园区加快开放智慧城市、智慧通信、智慧电力、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金融、智慧医疗、智慧工业等领域示范场景,每年遴选一批机器人、开源应用优秀示范场景,单个场景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一)机器人采购补贴

1.申请条件

企业机器人产品采购总额≥100万元,且实际部署应用于生产制造、服务场景的核心环节。

2.相关情形说明

1)非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主体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2)机器人整机产品是指由机器人企业自主研发或生产的搭载智能系统的智能机器人本体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不包括非机器人主营业务产品(如企业同时生产的通用机械设备、非智能传统设备等)。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示范场景奖励

1.申请条件

企业场景须为已建成场景,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遴选,重点评估成长效益、技术创新和先进性、示范推广性。

2.相关情形说明

示范场景分3个级别给予奖励,卓越(2个,每个50万元)、优秀(6个,每个20万元)、良好(12个,每个10万元),原则上每年评选20个示范场景,可以根据年度预算动态调整。

3.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十一条 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园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坚持以下原则:

1.政策支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支持金额不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补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

2.本细则同一事项符合区本级其他政策支持,或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可重复享受;同一事项符合国家、省、市支持政策的,除上级政策明确长沙经开区配套或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可重复享受。

3.在申报截止之日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等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4.本细则涉及的场地租赁、资产购买、设备采购、合同销售等条款,均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具体申报时间、奖励拨付时间以及相关条件等具体事项的认定以申报通知为准。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法的问题,将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关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上述资料的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人工智能+机器人”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保持一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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