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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进行!鄂州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第八批培育和第二批复核时间流程和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细则整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6年1月15日至2月6日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线上申报或复核。抓住政策红利,提升企业竞争力,迈向高质量发展。梁子湖区、华容区、鄂城区各地需要咨询了解创小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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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鄂州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和推荐要求
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符合《实施细则》中“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要求。按标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鄂州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方法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方法。第八批申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栏目选择“申报”,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等相关要求(见附件1),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第二批复核企业(名单见附件2)登录培育平台,在“创新型中小企业”栏目选择“复核”,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按要求开展复核自评。按照《细则》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通过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二)审核流程。本次申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截止。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经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本辖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推荐表》(见附件3),于3月17日前将推荐意见及推荐汇总表报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复核、公示后,报省经信厅备案,由省经信厅统一公告。
三、鄂州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其他事项
(一)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认定标准以《实施细则》为准,相关概念需按《实施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四)创新型中小企业、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构成优质中小企业梯次培育体系。企业拟申报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必须先申报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四、鄂州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摸排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标准解读,会同科技、发改、知识产权等部门广泛发动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及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报尽报”,不断壮大充实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基础。
(二)加强工作统筹。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经信部门要统筹企业进规入库、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一体推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精准服务。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经信部门要围绕本辖区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对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要求,集聚资源服务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次发展,不断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加快构建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鄂州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及佐证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襄阳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见附件3)。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佐证材料要求
申报和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培育平台按顺序上传以下材料:
(一)满足《细则》“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自评表封面和“真实性声明”处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5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5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2023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6.直通条件佐证: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3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湖北省、襄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4)2023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投资者符合《细则》所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等)。
(二)不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的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自评表封面和“真实性声明”处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4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4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和部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4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带税务印章的2024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4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
4.2025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5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部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5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2025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资产负债表,需包含《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若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提供《期间费用明细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5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资产总计、负债总计等数据);
5.2025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5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6.2023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1项知识产权佐证;其中“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需提供《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需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产权时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8.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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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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