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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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正式启动2026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市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优质企业均可踊跃申报,当地政策福利力度十足,于6月29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4日前申报,首次认定补贴 20-30 万元,重新认定补贴 10-15 万元,同时享受税收减免、项目扶持、资源对接等多项科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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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企申报范围
1.各对应申报批次截止时间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凡202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高企申报批次及时间
1.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
2.今年高企申报不设具体批次,市区国网申报材料于6月29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4日各进行一批次申报推荐;各县(市)、海门区、通州区参考执行,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3.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通知为准。
三、高企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
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 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审计报告正文、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会计报表每页均须提供备案验证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 输入报备号进行报
告防伪查询。
4.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
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
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为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流程如下:
1.国网注册登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市平台注册。申报企业在市科技局一站式高企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登录,更新基本信息。企业自行申报的,需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备案(具体见本文附件2),并在市平台上传备案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企业申报由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需要进行绑定,在“中介机构”一栏填写机构名称、代码。如企业尚未在市平台注册,则点击“注册”后再登录。企业信息不全的将无法推荐上报。
3.属地审核。各县(市)、海门区、通州区、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部门登录国网账号,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每批次审核通过的企业,按省通知要求的附件报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同时各地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对审核合格企业,在国网上给予推荐,并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材料。崇川区、通州区、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南通创新区(不含南通高新区),使用市局国网子账号分别审核各单位企业,通州区自行推荐,其他由市科技局统一推荐。
4.告知承诺。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申报通知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国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对企业在国网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各地申报企业请将纸质版高企相关申报材料报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其中崇川区、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创新区根据实际合理安排申报批次,税务电子和纸质审查材料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6月29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8月24日,其他地区税务受理时间自行确定。
3.企业将网上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不再报送至所属地科技部门。
4.各地现场核查等其他要求以省高企申报通知为准。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各地各一式两份上报市科技局及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地方科技部门按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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