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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滁州制造企业重点关注!滁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启动,本次按照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获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不仅能拿到荣誉资质,更是冲刺省级智能制造项目、申报各类技改奖补的重要加分项。企业需从智能装备、工业软件、数据采集、生产管控等方面梳理佐证材料,满足条件的企业抓紧筹备,把握本次申报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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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智能制造是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引领我市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滁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经信局(运行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滁州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省经信厅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市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申报滁州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省经信厅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40%。
(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五)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六)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七)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经信局(经运局)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经现场核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上报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提出预选名单。
第八条 公示。预选名单经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市经信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收集的反馈意见审批认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滁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滁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滁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属地经信局(经运局)报市经信局申请更名。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省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车间项目原则上从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鼓励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对认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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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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