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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10月9日截止!四川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征求申报条件材料及程序周期、好处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6/9/28    浏览次数:52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正式发布《四川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建议,办法明确了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范围、分级分类管理规则,将推动全省高质量科学数据集体系建设,提升数据开放共享与价值挖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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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科学数据资源管理,加快建设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提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有效挖掘和高效利用科学数据价值,加速推进科研范式变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取得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关联数据。

(一)原始数据: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数据。

(二)衍生数据: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加工、整理、计算、标注、建模等处理后的派生数据、中间数据及结果数据。

(三)关联数据:基于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在科研活动中形成并用于支撑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模型参数、评测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省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资金等支持开展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由科技厅推荐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在汇交时兼顾国家相关部委数据管理规定,并做好与本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要求的衔接;国家有关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社会资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汇交,并在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备案。鼓励其他资金资助和其他方式形成的科学数据参照本办法开展汇交与共享。

第五条科学数据汇交不改变其原有权属,鼓励权属单位对具有独创性、实用性的科学数据进行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相关登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科技厅负责全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机制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和共享使用,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评价工作。

(三)统筹推进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及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及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是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的主要载体。

(一)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由科技厅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原则上全省只建一个,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有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引。

2.建设并运行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平台。

3.通过物理汇交或逻辑汇交的方式,组织开展全省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及时接入国、省两级数据共享平台。

4.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出具汇交凭证。

5.负责编制并公布四川省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6.依法依规推动全省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加强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7.组织开展全省科学数据汇交宣传、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9.指导四川省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开展数据汇交工作。

(二)有较大体量行业科学数据资源和相关基础硬件的法人单位,经科技厅批准,可建设行业领域的省科学数据中心,主要职责是:

1.接受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指导,执行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科学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数据汇交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引。

2.通过物理汇交或逻辑汇交的方式,组织开展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及时接入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平台。

3.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形式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审定同意后及时出具汇交凭证。

4.编制并向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报送全省行业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5.配合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加强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6.组织开展行业科学数据汇交宣传、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服务。

7.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相关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与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

2.按照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保存,保证科学数据准确、完整、规范。

3.组织项目参与单位研究确定科学数据权属。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依据数据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经济运行以及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组织项目参与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

5.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6.建设科研项目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在项目验收前向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汇交,并对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开展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与共享。

第十一条有关省直部门、地方科技局、中央在川单位负责指导及监督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及时、规范开展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与共享。

第三章汇交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省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资金等支持开展的科研项目申报指南中应明确科学数据汇交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牵头单位在签订任务书时应按照省级科学数据汇交相关要求提交科学数据管理计划,明确产生的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汇交时间、共享方式等内容,作为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验收前,将项目相关科学数据进行整理,建设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汇交至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对数据质量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项目牵头单位整改;符合要求的,出具科学数据汇交凭证。汇交凭证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未取得汇交凭证的,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应根据科学数据分级情况,建立差异化的存储与管理机制,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利用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省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章共享与利用

第十八条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省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分级分类进行开放共享。公益性科学数据原则上实行免费共享,免费共享的具体范围、目录和条件,由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数据分级制定差异化的共享策略,明确科学数据共享利用条件、对象和用途。

第二十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数据汇交情况(含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汇交情况),定期发布可以公开的科学数据目录,并根据项目牵头单位的要求,公开科学数据共享利用条件、对象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数据使用方向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提交使用申请,明确数据使用场景、用途以及支付代价。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推动数据权属方和数据使用方达成共享利用协议。公开发布、免费共享的科学数据,数据使用方按目录规则申请使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各类创新主体、产学研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和创新应用,推动科学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释放科学数据价值。

第二十四条数据使用方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使用共享科学数据形成科研成果的,应注明数据来源。

第二十五条严禁数据使用方以任何形式对数据进行转售或二次分发,数据使用期满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本地副本。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制定完善的科学数据使用流程、安全保密审查制度和数据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协作方式和信息共享要求。

第二十九条鼓励采用联邦学习、数据合成、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在数据不出域、不可见的情况下实现数据共享利用。探索建立科学数据溯源与审计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可追溯、数据使用可记录、违规行为可追责。

第三十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及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利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水印溯源等技术手段,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完善科学数据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确保科学数据安全。

第六章激励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科技厅每年对省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及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开展科学数据汇交共享工作评估。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三十三条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人才计划等资源,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科学数据汇交、治理、共享及开发利用,支持建设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和新兴学科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科学数据管理人才培训、交流与激励体系,推动将高质量数据集产出、科学数据汇交贡献等成果纳入职称评定、科技人才计划评选范畴。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限制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等处理。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执行科学数据管理计划、未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的。

(二)汇交的科学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

(三)未经批准超范围使用科学数据的。

(四)违反科学数据管理、使用及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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