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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年评选!阜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奖项设置、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
《阜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市政府质量奖是阜阳市政府在全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每次不超过4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个,可少额或空缺。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及实施指南(GB/Z19579)为评选标准。申报组织须在本市依法设立3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三年(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满一年),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已通过GB/T19001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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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规范阜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阜阳市政府在全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评定原则)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奖项数量)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4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评审标准)市政府质量奖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评选标准。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市政府质量奖和争创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条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三年(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满一年),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再次申报条件)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管理和申评
第九条(评选领导机构及职能)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审议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提出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评选机构及职能)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制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申报单位开展培训和指导;
(四)组织成立专家工作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完善评审程序。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申报推荐)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培育、推荐、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公告、申报推荐、受理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议、公示、审定等。
第十三条(公告)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申报)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申报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所在县市区政
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专家工作组或评审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七条(陈述答辩)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并提出市
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候选名单,提请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审议。
第十八条(审定公示)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后,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审定批准)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奖励及监督
第二十条(奖励)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一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二十二条(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加强对获奖企业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
育、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带动全市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二十三条(宣传推广)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
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级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评审纪律)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荣誉称号管理)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证书,公开通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并将有关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获奖后管理)获奖组织获奖后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异议调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
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准备申报前建议做三件事:①核对设立3年以上、卓越绩效满3年(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满1年)、首席质量官和GB/T19001等条件;②排查近3年重大事故、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③按自评报告、实证材料、推荐意见和公示要求提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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